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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曙光機械有限公司、徐旭興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請求廢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 萬1,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129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