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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光能上列上訴人楊光能與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8日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楊光能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第2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專利權報酬爭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