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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東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妮蓉間因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財產權訴訟之新台幣(下同)95,000元及非財產訴訟之回復名譽部分,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4,500元,合計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