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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相 對 人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106 年度民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所為照片及光碟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或由本院予以銷毀。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民事訴訟法37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民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准予保全證據之聲請,茲本件實施證據保全後逾30日,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請求裁定解除該保全證據之資料,並返還聲請人或請本院逕予銷毀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查詢表

1 件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3至16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