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辻友子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智陽律師謝礎安律師複代理人 鄭育翔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第一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著作權授權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 萬元(原起訴價額為1,500 萬元,加上後來追加之部分核定價額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 元,其繳納裁判費196,005 元(第一次繳144,000元、第二次繳52,005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445 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