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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原 告 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睎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 代理 人 趙常皓律師被 告 吳靜宜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2,512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