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老鷹來行銷有限公司(原名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靜宜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
,聲明第三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