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7號原 告 王鍊登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被 告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被 告 晶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