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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司民他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民他字第3號原 告 蕭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財、李秋霞、嵐雅影視傳播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徐雲芳、黃正宗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以106 年度民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上開訴訟經本院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107 年度民著上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並諭知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原告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及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擴張上訴之聲明及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是以,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皆由原告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元財、李秋霞、嵐雅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嵐雅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請求被告嵐雅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其中排除防止侵害等部分,屬財產上請求,然該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165 萬元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是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業已繳納5,840 元。原告嗣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徐雲芳為被告,經擴張、減縮上訴聲明,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等及追加被告連帶給付3,000 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嵐雅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是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780 元。原告再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黃正宗為被告,經擴張、追加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等及追加被告連帶給付1,000 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嵐雅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是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

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1,780 元。另原告於第一審訴訟中聲請傳喚證人,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代墊748 元,及參加人黃正宗預納之參加費用1,000 元,並非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自不應計入本件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綜上,原告所暫免徵收之歷審訴訟費用為624,401 元(計算式:22,681元+435,780 元+171,780 元-5,840 元=624,401 元),即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