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民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000 00
000 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0000000000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0000000000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據此開發000000000000000000,市場上通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提供00○○○車款使用。嗣聲請人製造販售型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產品),提供000000 0000 000000車款使用,幾乎含蓋所有摩托車、汽車市場需求,體積小巧,安裝方便。詎相對人為其產品之市佔率,基於故意打擊競爭者之動機,先於聲請人經銷商之Line對話群組中揚言提告,並在網路上佯稱聲請人侵害系爭專利,又檢舉聲請人之商品侵權並要求於網路平台下架,甚至以粗鄙、脅迫之言語威嚇經銷商之人身安全,使其心生畏懼,不敢再向聲請人進貨等,並於民國107 年3 月間對聲請人及其經銷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稱聲請人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然訴訟進行中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相對人均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揭訴訟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主張權利,嗣因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再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系爭專利○○○0 ○0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相對人前開行為,濫用其權利,恫嚇聲請人之經銷商,且行使系爭專利權,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嗣系爭專利權並遭撤銷,違反專利法第116 條、第117 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使聲請人損害甚鉅,加計聲請人電子零件備料損失新臺幣(下同)1,274 萬7,355 元及預估營收損失1,584 萬元,共2,858 萬7,355 元,再依故意行為得請求3 倍賠償金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576萬2,065 元,而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00000000,顯然不足以給付,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聲請人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規定,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520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產品之市佔率,濫用權利,恫嚇聲請
人之經銷商,且行使系爭專利權,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嗣系爭專利權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已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專利法乙節,業據其提出產品技術差異比較表、Line對話截圖、相對人臉書資料、判決書、舉發審定書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所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專利法。然就聲請人主張所受損害之金額,聲請人以其電子零件備料損失及預估營收損失計算,並提出聲證10加總表、聲證11產品銷貨金額表及聲證12規劃營收預估表等資料為證。惟查,備料零件後續仍能供製造產品銷售,尚難謂全為損失,而產品之營收,除可能受相對人影響外,亦與產品品質、消費者愛好、產品週期等其他因素有關,且聲請人所預估
107 年1 月份銷售數量為5,000 顆,已高於當時實際銷售數量2,880 顆,然再據此高估之營收計算損失,遽謂聲請人共受有1,584 萬元之營收損失云云,實嫌疏略。是以,聲請人所提證據,尚難使本院得到其受有上開損害之薄弱心證,其釋明顯有不足。
㈡就相對人是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
押原因(例如: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乙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8,576 萬2,065元,而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00000000,顯然不足以給付,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以資釋明。惟聲請人所主張近8,600 萬元之損害額已有前揭說明之疏略,尚難僅憑未經釋明之損害額與相對人公司資本額之比較而遽謂有何假扣押原因,且公司登記之資本額並非等同公司目前資產現況,相對人將來是否有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之可能,仍應以其整體資產、營運狀態、信用狀況綜合判斷,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假扣押原因,自屬釋明欠缺,而非為釋明不足,尚無從准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與聲請假扣押之要件不符,聲請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