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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睿、黃于芹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上訴聲明第四、五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

17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非財產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 萬1,987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