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佳葉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阿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睿、黃于芹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已於同年7 月9 日收受此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