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聲 請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郭力菁律師洪巧華律師相 對 人 林進源
蔡進華邱士榮黃廉志姜富元楊桂彰范又升唐孝威賴聰杰許學彥夏志豪林家暉林士閔吳東樺薛又銘王品文賴呈瑞律師唐于智律師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楊勛傑律師黃士洋律師鍾芝宣律師徐仕瑋律師周芳儀律師胡雅筑律師鄭雅方律師傅宇均律師趙昕妍律師蔡沂真律師王心妤曾慶智黃秋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勞動)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