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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秘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永斌共同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吳俐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SHIMANO INC . (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一○八年度民秘聲字第四十六號裁定,就「財政部關務署一○八年六月十二日台關緝字第一○八一○一一七一八號函送有關佳承公司之一般進出口申報資料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一○八○二五三四二六號函送有關佳承公司之相關報稅資料與憑證」;及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一○九年度民秘聲字第三號裁定,就「財政部關務署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台關緝字第一○八一○二八○○二號函檢送有關聲請人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進出口報單」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08 年6 月12日台關緝字第1081011718號函送有關佳承公司之一般進出口申報資料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8 年6 月26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1080253426號函送有關佳承公司之相關報稅資料與憑證,及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08 年12月16日台關緝字第1081028002號函檢送有關聲請人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進出口報單,並無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為此,聲請人依上述規定,聲請撤銷主文所示之本院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46號、109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於撤銷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