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Lenzing Aktiengesellschaft)兼 法 定代 理 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
Florian Wirth 住同上兼 送 達代 收 人 林志剛律師兼 共 同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兼 輔佐 人 陳德龍相 對 人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周文東共 同代 理 人 陳家輝律師
王昭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