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立賢共 同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
號2樓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張秉貹律師張雅雯劉君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理由欄關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109 年
8 月4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文日期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