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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秘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立賢共 同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

號2樓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張秉貹律師張雅雯劉君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理由欄關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109 年

8 月4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文日期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