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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秘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JOSEF ZIMMER代 理 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潘皇維律師王信傑相 對 人 王仁君律師

徐瑞毅律師黃仁宜律師洪于舒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就聲請人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民事陳報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陳報之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與Corning Inc .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康寧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現由本院108 年度民專字第97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即本案訴訟被告依民國109 年5 月11日本院當庭諭知,陳報「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上開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一旦競爭同業取得聲請人有關成形設備之設計圖與研發過程資料則立即可以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許多嘗試錯誤,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又聲請人就此等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公司嚴格實施門禁、所有人員進出皆需要刷員工識別證才能夠進入、訪客皆需跟守衛登記並且交換證件後才能夠進入,以及電子形式之資料均設有密碼與存取權限進行保護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即本案訴訟原告美商康寧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維聲請人權益。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美商康寧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之本案訴訟(案號:108 年度民專字第97號)現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5日以民事陳報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陳報「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以及「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以供專利權侵害比對。

聲請人陳明「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及「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等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且一旦競爭同業取得該等資訊,立即可以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許多嘗試錯誤,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公司嚴格實施門禁、所有人員進出皆需要刷員工識別證才能夠進入、訪客皆需跟守衛登記並且交換證件後才能夠進入,以及電子形式之資料均設有密碼與存取權限進行保護等,而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及「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等資訊,屬於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等情,業據其於109 年6 月15日民事陳報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提出「被告成形設備之設計圖」(附件8 )及「被告成形設備之研發過程資料」(附件9 )各

1 份在卷可參,且上情已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亦有卷附本院

109 年6 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可憑(見108 年度民專字第97號卷3 第37頁),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前揭附件8 、附件9 之資訊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四、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釋明之情節,及相對人均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獲悉聲請人持有如附件8 、附件9 所示之營業秘密,又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利用相關機密資料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如主文所示之秘密保持命令,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