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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秘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3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劉德音6代理人馮博生律師7張涵瑜律師8沈宗原律師9相對人賴安國律師10楊啟元律師11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12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3主文14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啟元律師就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專訴15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在民國109年10月216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附件3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如附表17所示),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訴訟以外之目18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19理由20一、聲請意旨略以:

21鈞院來函諭知聲請人提供以下資料: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下稱華懋公司)員工劉○○寄予聲請人新工處黃○○及林○23○,主旨為「RE:<03/0211:00前回覆>VOCsafetycheck」24之郵件及其附件資料(下稱劉○○郵件);華懋公司提供予25聲請人之15P7、F18P1、F18P3、F18P4等廠區之VOC設備之26設備提案送審資料及其附件及操作手冊影本(下稱華懋公司送27審資料);聲請人之VOC設備採購規格及聲請人向華懋公11司購買VOC設備之訂單影本。其中,劉○○郵件部分已由華2懋公司直接寄發予聲請人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3傑智公司)之業務經理,如聲請人民國109年10月23日民事4陳報狀之附件2所示,且該郵件資料業經傑智公司提出為卷內5事證即甲證14;又華懋公司送審資料及VOC設備採購訂單部6分,涉及聲請人依保密合約(陳報狀附件1)應對華懋公司負7保密義務責任之內容,並包含聲請人相關部門人員之評論、回8饋,兼涉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在取得華懋公司書面同意揭露9該等資訊之前,暫無法提供。

10聲請人提供予投標廠商之15P7、18P1、18P3、18P4、RDR1等11廠區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共5份,如陳報狀附件3所示,12其內容載有聲請人針對VOC設備要求應具備之運轉效能、設13備品質及安全機制等規格,僅符合聲請人要求資格之投標廠商14,於與聲請人簽署保密協議後方可能知悉,且聲請人廠房設施15及機台設備等生產營運事宜,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16得知,該等資訊屬半導體製造中廢棄處理防制設備上之機密資17訊,如外流至競爭對手,即可快速建置高效之廠房或設備並大18幅減少所需的試誤成本,具有秘密性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19;又聲請人與員工、供應廠商間均有簽訂保密協議,於附件320之文件上,已依據聲請人內部對資訊機密程度之分級而標記「21SECURITYCTSMC-SECRET」,藉以提醒所有取得文件者此22係機密文件,且聲請人為防止未獲授權之存取、重製或傳輸,23已實施完整且嚴格的資安措施,例如嚴格之門禁管控、依業務24及機密層級設定不同之存取權限、員工或供應商不得攜入照相25或攝影設備、電子儲存裝置、智慧型行動裝置、平板電腦、筆26記型電腦等設備,亦明文禁止未經許可而以任何形式向外傳遞27公司資料之行為,並禁止員工使用USB設備、即時通訊軟體21等可能重製及散布公司內部資訊之服務,為確保員工確實遵照2上開資安政策,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宣導,並留存電腦、電子3郵件訊息、影印機等之使用紀錄,備供查驗,基上應認已為合4理保密措施,是附件3之文件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一旦外5流,將使聲請人之競爭力蒙受重大損害,殊有限制其開示或使6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7,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8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9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10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11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12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13,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14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15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16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17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18、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19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20,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21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22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23有明文。

24三、經查,聲請人109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3文件,25即聲請人提供予投標廠商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共5份(本26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限制閱覽卷─下稱限制閱覽卷,27第49頁至第166頁),內含聲請人在半導體製造中廢棄處理31防制設備上之機密資訊,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2具有秘密性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各該文件首頁右上角3確有標註「SECURITYCTSMC-SECRET」等語,且聲請人已4採取與投標廠商如華懋公司簽訂保密合約(限制閱覽卷第115頁至第13頁)、限制員工檔案存取權限、禁止員工或供應商6攜入可照相或攝影之設備、電子儲存裝置等合理之保密措施7,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8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9或持有上開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9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11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12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13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14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15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7法官杜惠錦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抗告。

20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21書記官林佳蘋22附註:

23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24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25明。

26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27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1第35條2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3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第36條6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7,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8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9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10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11及於行為人。

51附表:

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列表附件廠區文件名稱頁碼編號FAB15PHASE-7AirAbatementSystemV限制閱覽卷第49

3.115P7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75頁FAB18PHASE-1AirAbatementSystemV限制閱覽卷第77

3.218P1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99頁FAB18PHASE-3AirAbatementSystemV限制閱覽卷第101

3.318P3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122頁FAB18PHASE-4AirAbatementSystemV限制閱覽卷第123

3.418P4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144頁RDFABPHASE-1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145

3.5RDR1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166頁26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