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相 對 人 黃嘉能
李宛霞黃梅雪林建一王志宏楊孝武施閔強陳嵩州蔡金保夏志雄蔡宗昇張展嘉許勝華伍世宏李婉寧劉尚根黃福雄律師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實習律師徐睿柯聖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吳『沛』桓」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霈』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