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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秘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秘聲字第40號3聲請人張哲倫律師4張秉貹律師5劉君怡6張雅雯7相對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兼法定9代理人陳立賢10共同代理人翁雅欣律師11陳豫宛12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13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4:15主文16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裁定17,就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9年8月4日FDA藥字18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嘔克朗注射劑OKmilonInjection(衛部19藥製字第060155號)」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20載Sodiumacetatetrihydrate特定重量內容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撤21銷之。

22其餘聲請均駁回。

23理由24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25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26、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27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11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3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4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5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1條第1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7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8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9明文。

10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業於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11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09年112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公開法庭,當庭以簡報投影揭露10913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裁定所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49年8月4日FDA藥字第1099903327號函檢附「嘔克朗注射15劑OKmilonInjection(衛部藥製字第060155號,下稱系爭藥16品)」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內容。又該Ta17ble.2內容與外國訴訟案所涉藥品相關(此部分聲請意旨詳見18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狀第3至4頁,本院僅簡略記載,以19免相對人等之營業秘密內容因此遭推測得知),爰依智慧財20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前揭秘密保持命21令中有關3.2.P.1之Table.2所示營業秘密內容等語。

22三、經查:

23本院前於109年9月10日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裁定核24發之秘密保持命令,係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58月4日FDA藥字第1099903327號函檢附之系爭藥品之藥品26查驗登記資料,其中包括3.2.P.1之Table.2所示系爭藥品相27關成分之特定重量之內容。而相對人等於系爭事件109年122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簡報第9頁投影顯示「0000000000000」、第14頁投影顯示之「00000000000」等語,有當庭簡報附卷可參(系爭事件卷四第351頁

4、第353頁),查上開簡報投影內容業已揭露系爭藥品之醋酸5鈉三水合物特定重量,然並未揭露上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6P.1之Table.2完整內容,而單從上開簡報內容亦無從推知3.

72.P.1之Table.2所示醋酸鈉三水合物特定重量之外之資訊,8故上開簡報內容僅揭露3.2.P.1之Table.2所示醋酸鈉三水合9物特定重量,並未揭露其他受本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10營業秘密內容。

11又聲請人雖主張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12示內容,因外國訴訟案相關資訊而失其秘密性。然該外國訴訟13案所涉資訊,與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14示內容之聯結,係受秘密保持命令者檢閱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15料3.2.P.1之Table.2所示內容後,再發現外國訴訟案相關資16料而來,並非該外國訴訟案相關資料揭露「系爭藥品」之藥品17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示內容。因此,系爭藥品18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示內容,不因外國19訴訟案相關資料揭露而當然失其秘密性。故而,原本受本院核20發之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21ble.2所示醋酸鈉三水合物特定重量,因前開簡報內容而失其22秘密性,聲請人等就此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於法有據。至23於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料3.2.P.1之Table.2所示內容,除去24醋酸鈉三水合物特定重量之外,仍然應受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25,聲請人等就此部分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則無理由。

26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本院109年度民27秘聲字第26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該撤銷31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2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5法官何若薇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8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10書記官張君豪4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