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原 告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原 告 Proair GmbH Geraetebau法定代理人 Helmut Grassinger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被 告 雨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謝麗玲被 告 周瑞華
陳伯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被 告 陳宗軒
林沅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複 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