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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民商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政傑即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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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 JURIS A/S)法定代理人 Robin Lynne Smith、Ying Jiang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蘇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之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20萬元、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