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原 告 渤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棋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被 告 YARA INTERNATIONAL ASA(挪威商亞拉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 SVEIN TORE HOLSETHER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複 代理 人 邱若曄律師
陳志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