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錦輝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陳炯廷被上訴人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斯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5 日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係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579781 號「捲門管理系統」(下稱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下同)106 年4 月21日起至125 年2 月17日止。上訴人於10
7 年10月間發現被上訴人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星公司)販售之「門神S 」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乃於同年11月1 日寄發律師函通知被上訴人停止該侵害行為(原證3),詎料被上訴人仍繼續販售,並函覆稱其未侵害上訴人之權利(原證4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得系爭產品後,送交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鑑定,確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之專利權範圍,有統一發票影本(原證5 )及專利侵害分析報告(原證6 )可稽,是被上訴人確有侵權之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民法第179 條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本息,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展星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斯棟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證2 至4 之組合不足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係利用「捲門控制模組」、「WiFi控制模組」」間建立雙向之聯繫,使捲門控制模組除了可接收指令作動電子捲門之外,同時也可以直接解讀電子捲門馬達之運作狀態,並即時性的將訊息透過前述雙向之聯繫回傳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中並不須透過物體上之感應裝置,達成實際監控電捲門「動態狀態」之效果,並非如一般電燈按鈕般僅有「開、關」兩個狀態。而被證2 僅實現系爭專利中「WiFi控制模組11傳遞控制訊號至捲門控制模組7 」之單向通訊方式,未揭示以雲端伺服器作為手機與居家設備訊息傳輸之中介平台,而被證3 所額外揭示之部分,僅包含「捲門感應器24傳送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11」,藉此係利用多個感應器分別放置於捲門之四周各處,藉此「被動」、「非即時」知悉電捲門之狀態。相較於請求項1係利用WiFi控制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之連線與偵測技術,使WiFi控制模組取得捲門控制模組中「開啟中」、「關閉中」、「已開啟」、「已關閉」之「即時」且「動態」狀態,被證3 既未揭示WiFi控制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之即時性、主動性的雙向通訊此關鍵技術,甚且,系爭專利是直接取得捲門控制系統之即時作動訊號,進而亦可透過電子運算之方式,達到「控制捲門開啟程度」之功效,亦即使用者可視情況將捲門微、開半開或全開,甚至可以達到細部的「只開啟10公分」、「只開啟30公分」等之細微操作,此亦為被證3所無法達成之功效。被證2 、3 之組合並未揭示與系爭專利「當該捲門向上開啟,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向下關閉,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效用相當之技術特徵,則舉發審定書中雖稱被證4 完成了「以遠端方式」控制電動捲簾門之技術,仍未全部揭示系爭專利上述之技術特徵,是以被證2 、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佐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貳、被上訴人答辯:
一、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3 、4 的組合,不具進步性:被證2 已揭露利用手機WiFi控制鐵捲門、自動門等系統,其手機操作介面具有開、關等控制指令,WiFi訊號接收單元連接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接收手機WiFi訊號發射單元傳送而來的訊號,並由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控制鐵捲門向上開啟、向下關閉等作動,故被證2 已揭露請求項1 「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之技術特徵。而被證2 未揭露以WiFi模組取得開啟中、關閉中、已開啟、已關閉等訊息部分,在被證3 第1 至5 圖、第0011段、第0022段、第0011段、及被證3 於第3 圖、第0017段已有揭露。故被證3 揭示之電子裝置對應請求項1 之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操作介面對應捲門管理程式,功能按鈕(包括上升、下降、停止)等對應捲門控制開關,操作介面可以藍芽傳輸方式,傳送開啟中訊號、關閉中訊號、已開啟訊號及已關閉訊號給使用者。惟被證
3 雖僅記載藍芽傳輸方式將訊號給電子裝置,但於被證4 第
1 、2 圖、第0022段、第0026段,已揭露控制信號的連接通道包括手持設備4 、雲服務平台1 ,以太網○○○區○○路,即使用WiFi)、智能居家控制器2 到電動卷簾門,與請求項1 記載之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雲端伺服器、WiFi控制模組、捲門控制模組到捲門相對應,故被證4 完成了「以遠端方式」控制電動卷簾門。被證2 至被證4 皆屬以無線方式作設備控制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三者間的無線方式差異僅在於使用通訊協定不同;且被證2 至被證4 皆為使用者端以手機控制門禁作動之技術,故被證2 至被證4 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站在被證2 的技術基礎上,必定面對使用者於戶外控制家中門禁問題,而有動機去參酌被證
3 所揭示之多個感應開關,及感應開關發出已開啟訊號及已關閉訊號等多種訊號給使用者,再參考被證4 揭露控制信號的遠端連接通道,運用於被證2 所揭示之整個捲門管理系統,而可輕易獲得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2 至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㈠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並未從捲門控制模組取得任何資訊
,而是另外在鐵捲門下方安裝感測器(原證6 ,第8 頁所示),以偵測鐵捲門開關之狀態,再將狀態資訊傳送予WiFi控制模組。而請求項1 界定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是以,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根本不須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而是直接接收鐵捲門下方安裝感測器之資訊即可。故系爭產品未符合上開要件定義,而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
㈡上證1 影片看不出捲門控制模組有將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
訊號傳送至WiFi模組,或WiFi模組將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傳輸到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再通知電子裝置。故無法證明系爭產品符合全要件原則。實際上,固有的捲門控制模組設計上根本沒有傳送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之功能,除非花費大量成本改造固有捲門控制模組之軟硬體結構,然此一方法完全不符合成本效應考量。故被上訴人才另在鐵捲門下方安裝感測器,以偵測鐵捲門開關之狀態,再將狀態資訊傳送予WiFi控制模組,而不需倚靠固有的捲門控制模組傳送訊號,足證系爭產品未侵害請求項1 。
參、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等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以任何方式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證書第I579781 號「捲門管理系統」發明專利之物品。⒋第二至三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⒈上訴人之上訴駁回。⒉歷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⒊如受不利益判決,被上訴人等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8-219 頁)
一、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系爭產品(原證7 之「門神S 」產品為被上訴人展星公司所販售。
伍、兩造間之主要爭點:(見本院卷第219 頁)
一、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
二、證據2 、3 、4 的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3 、5 、6 不具進步性?
三、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上訴人主張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
四、被上訴人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五、上訴人請求展星公司、林斯棟連帶負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5 年2 月18日,審定日為106 年2 月17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
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103 年專利法)為斷。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暫停及按比例開啟的作動,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模組、一雲端伺服器及一攜帶型電子裝置。WiFi控制模組是用於連接捲門控制模組,且當捲門的向上開啟時,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WiFi控制模組,而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模組是將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摘自摘要)㈡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的內容如下:
⒈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
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
一捲門感應器;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及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捲門管理系統,其中當該捲
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動。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捲門管理系統,更包括一個
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捲門管理系統,更包括一個
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或第5 項所述之捲門管理系統,其
中該識別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㈠被證2 為西元2013年12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
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發明專利案(見原審卷第83-100頁)。
⒈被證2 技術內容:
一種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其包含有一手機、一門禁裝置,該手機包含有一操作介面、一WiFi訊號發射單元,該門禁裝置包含有一WiFi訊號接收單元、一門禁開關控制單元,以及包含有下列步驟:準備一手機及一門禁裝置,再於該手機之操作介面輸入控制指令,而可控制該門禁裝置,藉此,使用者可透過手機控制門禁,且不需要攜帶額外之遙控器,更透過手機WiFi作為無線訊號傳輸的媒介,係可根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其功率及涵蓋面積,亦無須繳交額外之電信費用,大幅降低成本。(摘要)⒉被證2 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被證3 為2011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電捲
門控制裝置及方法」發明專利案(見原審卷第101-121 頁)。
⒈被證3 技術內容:
一種電捲門控制裝置,該電捲門控制裝置與控制電捲門的馬達相連接,該電捲門控制裝置包括: 設置模組,用於設置登錄密碼;登錄模組,用於接收輸入的登錄密碼,建立該電子裝置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的無線連接,向該電子裝置提供操作介面,該操作介面包括多個控制所述馬達的功能按鈕;及馬達控制模組,用於根據接收的功能指令控制所述馬達的運行以實現控制所述電捲門。本發明還提供一種電捲門控制方法。(摘要)⒉被證3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被證4 為2015年7 月15日公告之中國第000000000 號「一種
基於雲服務平台的布線式智能家居綜合控制裝置」發明專利案(見原審卷第123-128 頁)⒈被證4 技術內容:
本發明涉及一種基於雲服務平臺的佈線式智慧家居綜合控制裝置,主要包括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兩大部分;所述的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之間通過乙太網進行通信連接,該雲服務平臺與聯網設備連接;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上有繼電器控制介面、紅外控制介面、無線控制介面、按鍵開關檢測介面、觸發信號檢測介面、RS485 通信介面;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慧手機、手持設備、平板電腦以及個人電腦,該智慧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接;該手持設備及平板電腦通過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接;該個人電腦通過乙太網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接;本發明具有穩定可靠、使用壽命長且價格便宜的特點。(摘要)⒉被證4 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被證2 至4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請求項1 、2 、3 、5 及
6 不具進步性?㈠被證2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如前所述。
⒉查被證2 第6 頁第7 至15行及圖1 、2 揭示「使用者首先
利用該手機10連接該門禁裝置20,使用者可預先訂定其帳號、密碼,並於該手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輸入之帳號密碼,可供使用者控制該門禁裝置20,同時,使用者可利用該操作介面11輸入開、關等控制指令,並由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12發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21 ,再由該門禁裝置20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21接收WiFi訊號121 ,最後由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相對接收之WiFi訊號121 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其中,本發明係透過該手機10控制該門禁裝置20,可依據使用者需求控制另一門禁裝置,如鐵捲門、…本發明係透過手機WiFi作為無線訊號傳輸的媒介,故可根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其功率及涵蓋面積,不具有距離上之限制」,可知被證
2 係利用手機WiFi控制鐵捲門之系統,手機操作介面具有開、關等控制指令,WiFi訊號接收單元連接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接收手機傳送而來的訊號,並由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控制鐵捲門向上開啟、向下關閉等作動,雖未揭示暫停鐵捲門之作動,惟此為鐵捲門習知作動方式;被證2 係利用手機WiFi控制鐵捲門之系統,不具有距離上之限制,即隱含利用雲端伺服器作為捲門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之通信管道,故可對應請求項1 「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之技術特徵。
⒊被證2 與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2 未揭示:⑴「當該捲
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⑵「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⑶被證2 未揭示一捲門感應器以感測鐵捲門之啟閉狀態,故未揭示請求項
1 「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
⒋查被證3 第〔0009〕至〔0011〕段及圖1 至圖5 揭示「…
電捲門控制裝置1 可控制所述馬達3 正轉、反轉或停止,以實現電捲門4 的上升、下降或停止。…電子裝置2 藉由所述第二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進行配對以及連接,並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 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遙控所述電捲門4 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 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多個電子裝置2 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連接。所述的電捲門控制裝置1 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第一感應開關5 及第二感應開關6 。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 可放置於所述電捲門4 的頂端,當所述電捲門4 上升至頂端時會觸動該第一感應開關5 ,則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 會發送相應的觸發資訊至所述處理器11,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即可獲知所述電捲門4 已升至頂端位置,並可將所獲知的資訊發送到所述電子裝置2 以供用戶查看。同理,所述第二感應開關6 可放置於所述電捲門
4 的底端,當所述電捲門4 下降至底端時會觸動該第二感應開關6 以便用戶獲知所述電捲門4 已經下降至底端的資訊。更多的感應開關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所述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例如,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所述電捲門4 當前到達的位置。」,圖4 揭示用戶可接收「當前電捲門已經升至頂端位置」等位置提示資訊;可知被證
3 電子裝置藉由藍芽與電捲門控制裝置配對連接,進而可控制電捲門的上升、下降或停止,電捲門控制裝置還具有多個感應開關,可感應電捲門當前到達的位置,並回傳用戶位置資訊。是以,被證3 已揭示請求項1 「該捲門感應器…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
⒌再查被證4 圖1 及第〔0007〕段所載「…所述的聯網設備
包括智能手機、手持設備、平板電腦以及個人電腦,該智能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平台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透過雲端伺服器與WiFi控制模組連接之訊號傳輸路徑、第〔0022〕段所載「…所述的雲服務平台1 和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之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WiFi控制模組可將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之技術內容、「…雲服務平台1主要作為網絡控制終端與位於用戶家庭的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之間通信的橋樑;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主要負責對家居終端設備的檢測、控制和通信等」可對應系爭專利WiFi控制模組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並傳送遠端開啟、關閉訊號之技術內容、第〔0026〕段所載「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通過無線控制接口9 對電動窗簾、電動卷簾門、投影幕布、無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線板等無線遙控設備進行控制;」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捲門管理系統以WiFi控制捲門啟閉之技術內容、第〔0026〕段所載「…通過觸發信號檢測接口11對人體存在感應、人體經過感應、開門感應、開窗感應、玻璃破碎感應、煤氣天然氣洩漏感應等觸發型感知設備進行檢測」可對應系爭專利捲門感應器偵測捲門已開啟或已關閉之狀態,並將已開啟或已關閉訊號傳至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被證4 圖2 及第〔0027〕段所載「…通過按鍵開關21的輸入口對包括20路燈光插座開關、10路場景開關、4 路調光開關共34路外接的按鍵開關狀態進行檢測;…通過觸發傳感22的接口對5 路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行檢測;…通過315MHz和433MHz無線碼的自識別學習和發射功能對10路無線遙控24所接的設備進行控制」,被證4 偵測按鍵開關狀態可對應系爭專利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被證4 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行檢測可對應捲門感應器傳送已開啟或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故被證4已揭示一遠端連線方式,使手機可透過雲服務平台連接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對家居設備進行控制,並可了解用戶家中門窗是否開啟。是以,被證4 已揭示請求項1 「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
⒍被證2 、3 、4 皆為控制電捲門之領域,具技術領域關聯
性,被證2 使用手機透過WiFi連接捲門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以遠端控制捲門,被證3 使用手機建立與電捲門控制裝置(包括多個感應開關)的無線連接以控制電捲門,被證
4 使用雲服務平台,手機即可以GPRS/WiFi 經雲服務平台遠端控制家居電動捲簾門,被證2 、3 、4 皆使用手機控制電捲門,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可達成遠端控制之目的,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者而言,在面臨手機顯示捲門狀態訊息之需求時,自有動機將被證3 揭示之多個感應開關、電子裝置操作介面包含多個用於控制馬達的功能按鈕、將電捲門之狀態及位置發送至電子裝置結合被證2 ,使被證2 之門禁裝置具有多個感應單元,手機操作介面包含多個控制捲門的功能按鈕,依感應單元之偵測結果將門禁裝置之狀態及位置回傳至手機;又該所屬技術領域者在面臨手機遠端控制電捲門之需求時,亦有動機將被證2 使用手機透過WiFi連接控制或被證4 揭示之雲服務平台、手機與電動捲簾門透過WiFi及雲服務平台進行溝通、開門、開窗感應及按鍵開關檢測之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3 ,當檢測捲門之向上/ 向下開關觸發時,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模組再將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時,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或關閉訊息至手機;又使用者利用手機之捲門管理程式將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雲端伺服器,而雲端伺服器再將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模組再將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捲門控制模組,以控制捲門向下關閉;捲門感應器連接至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或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上,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即可完成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4 揭示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⒎上訴人雖主張,被證2 未揭示以雲端伺服器作為手機與居
家設備訊息傳輸之中介平台,被證3 係利用多個感應器分別放置於捲門之四周各處,藉此知悉電捲門之狀態。但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係利用wifi控制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之連線與偵測技術,使wifi控制模組取得捲門控制模組中「開啟中」、「關閉中」、「已開啟」、「已關閉」之「動態」訊息,再將之傳遞至雲端伺服器中,被證3 既未揭示此一關鍵技術,自無從佐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見原審卷第323-371 頁)【先前技術
】載明欲解決之問題為:遙控器往往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外力碰觸而啟動該捲門,造成使用者外出時,該捲門呈現開啟之狀態…或是該使用者出門後,不知家中的捲門是否已被關起…此外,上述該遙控器若與該捲門的距離相隔太遠時,該遙控器可能無法自由的操控該捲門的作動,需要遙控器的使用者再進一步接近該捲門的訊號接收器,才能控制該捲門,所以利用遙控器來控制該捲門還是有諸多不便等語。故系爭專利主要為解決遙控器若與捲門的距離相隔太遠,即無法自由操控捲門作動之問題,惟觀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皆未說明如何達到即時性的、直接且主動取得捲門狀態之功效。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載明「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
門控制模組提供一" 開啟中" 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 關閉中" 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 已開啟" 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 已開啟" 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 已關閉" 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亦即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界定「已開啟」、「已關閉」之訊號係由捲門感應器傳送,捲門控制模組僅傳送「開啟中」、「關閉中」之訊號。
⑶被證2 係利用手機Wi-Fi 控制鐵捲門之系統,手機操作
介面具有開、關等控制指令,Wi-Fi 訊號接收單元連接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接收手機傳送而來的訊號,並由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控制鐵捲門向上開啟、向下關閉等作動,顯然被證2 係利用手機Wi-Fi 控制鐵捲門之系統,不具有距離上之限制,即隱含利用雲端伺服器作為捲門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之通信管道。上訴人指稱被證2 未揭示以雲端伺服器作為手機與居家設備訊息傳輸之中介平台,尚不足採。
⑷被證3 電子裝置可控制電捲門的上升、下降或停止,電
捲門控制裝置還具有多個感應開關,可感應電捲門當前到達的位置(被證3 圖2 位置獲取模組16) ,回傳用戶電捲門位置資訊,並結合被證4 圖1 所揭示「雲服務平臺與聯網設備連接;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上有繼電器控制介面、紅外控制介面、無線控制介面、按鍵開關檢測介面、觸發信號檢測介面、RS485 通信介面;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慧手機、手持設備、平板電腦以及個人電腦,該智慧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接」,被證4 圖1 顯示按鍵開關檢測10將按鍵開關之狀態傳送至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可對應系爭專利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被證3 、4 確已揭露利用wifi控制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之連線與偵測技術,使wifi控制模組取得捲門控制模組「開啟中」、「關閉中」訊息,並取得捲門感應器「已開啟」、「已關閉」之訊息,再將之傳遞至雲端伺服器中,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關閉訊息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此外,一般捲門開啟或關閉的時間極為短暫(例如上訴人所提上證1 、2 影片,可顯示捲門開啟或關閉的時間在3 至5 秒之內),而捲門控制模組即使有將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傳送至WIFI模組,再經由WIFI模組將該訊號傳輸到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通知電子裝置並通知提醒使用者,使用者再打開手持裝置,實際上當已超過5 秒,故使用者電子裝置所顯示之動態訊息,實為捲門業已開啟或已關閉之訊息。
⒏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係利用wifi控制
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之連線與偵測技術,使Wifi控制模組取得捲門控制模組中「開啟中」、「關閉中」、「已開啟」、「已關閉」之「動態」訊息,再將之傳遞至雲端伺服器中,並不須透過物體上之感應裝置,甚至可透過電子運算之方式,可以達到「只開啟10公分」、「只開啟30公分」或按比例開啟等細微操作,達成實際監控電捲門「動態狀態」之效果,並非如一般電燈按鈕般僅有「開、關」兩個狀態云云。惟如上述⒎⑵,由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內容及請求項1 界定之「已開啟」、「已關閉」之訊號係由捲門感應器傳送,捲門控制模組僅傳送「開啟中」、「關閉中」之訊號。一般捲門控制模組主要利用電驛控制迴路作為捲門馬達正反轉( 開、關捲門) 或暫停之用,細觀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皆未說明捲門控制模組7 是如何透過電子運算之方式感知捲門的「只開啟10公分」、「只開啟30公分」等細微操作狀態,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按比例開啟」,更未揭示捲門控制模組7 可將「已開啟」、「已關閉」狀態傳送訊號至WiFi控制模組11。被證4 按鍵開關檢測狀態可對應系爭專利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當已相當於揭示捲門控制模組傳送「開啟中」、「關閉中」之訊號,已如前述⒎⑷,上訴人之主張,尚不足採。
⒐上訴人又主張,被證2 與被證3 之手持電子裝置與控制元
件之間,均僅具「單向」通訊,且被證3 感應開關只能提供靜態的已開啟、已關閉訊息,系爭專利是在Wi-Fi 控制模組與捲門控制模組間實現即時性、主動性的「雙向」通訊云云。惟查,有關被證2 、3 的訊號傳送方向,被證2第6 頁記載使用者以操作介面11輸入控制指令,且該Wi-F
i 訊號發射單元12係對應輸入之控制指令發射相對應之Wi-Fi 訊號121 ,Wi-Fi 訊號接收單元將Wi-Fi 訊號121 送至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所以被證2 揭示了如同請求項1的訊號流向由Wi-Fi 控制模組提供至捲門控制模組(單向)。另查被證3 第0011段記載當所述電捲門4 上升至頂端時會觸動該第一感應開關5 ,則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 會發送相應的觸發資訊至所述處理器11,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
1 即可獲知所述電捲門4 已升至頂端位置(即已開啟訊號),並可將所獲知的資訊發送到所述電子裝置2 以供用戶查看。此外,被證3 於第0011段記載更多的感應開關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所述電捲門4 的不同方位,例如,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所述電捲門4 當前到達的位置
(即傳送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 ;況且,被證3 第0026段起記載使用者電子裝置2 提供操作介面220 ,該操作介面
220 包括多個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 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按鈕,使電捲門做出對應動作。所以被證3揭示了如同請求項1 的訊號流向由捲門控制模組至電子裝置之間的「雙向」通訊,並且可藉由設置更多的感應開關得知電捲門「即時性」狀態,並非如上訴人所言被證3 之手持電子裝置與控制元件之間僅具「單向」通訊。此外,被證4 偵測按鍵開關狀態也可對應系爭專利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上訴人之主張,尚不足採。
五、被證2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當該捲門控
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動」之附屬技術特徵。
㈡被證2 、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㈢被證2 、3 及4 之組合已可達成「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
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已如前述四、㈠,本項僅是將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狀態,傳送遠端開啟訊號,以控制捲門向上開啟,訊號之傳遞路徑未有任何改變,故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4 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被證2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更包括
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
㈡被證2 、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㈢查被證2 第6 頁第7 至9 行揭示「使用者可預先訂定其帳號
、密碼,並於該手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輸入之帳號密碼」,可知使用者須帳號密碼始得登入門禁系統控制門禁裝置;另查被證3 說明書第[ 0010]段揭示「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 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遙控所述電捲門4 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 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該獲取的各類資料可顯示於所述顯示螢幕22上。…實際應用中,多個電子裝置2 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連接」、說明書第[ 0014] 段揭示「所述的設置模組13,用於設置登錄密碼以限制用戶訪問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的許可權」、說明書第[ 0017] 段揭示「該操作介面220 包括多個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 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按鈕、停止按鈕」、說明書第[ 0015] 至[0016] 段揭示「所述的登錄模組14,用於接收用戶藉由電子裝置2 輸入的登錄密碼,並建立該電子裝置2 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的無線連接。…所述的登錄模組14,還用於在所述第二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配對成功後,記錄所述用戶的電子裝置2 為授權裝置,該授權裝置再次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連接時無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可知被證3 之電捲門控制裝置可供多個電子裝置連接,設置模組可為多個電子裝置設置登錄許可權,在配對成功後登錄模組記錄該用戶的電子裝置為授權裝置,可不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用戶即可以該電子裝置遙控電捲門並獲取電捲門之狀態及操作記錄,被證3 之多個電子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操作介面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捲門管理程式,設置模組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授權介面,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須提供多個使用者使用之需求時,具有動機將被證3 之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 ,使被證2 之門禁系統具有授權介面可為各手機設置登錄帳號密碼,各手機藉由操作介面輸入帳號密碼,再由手機記憶輸入之帳號密碼,並可遙控門禁裝置並獲取門禁裝置之狀態及操作記錄,又被證2 、3 、4 已揭示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已如前述,將此訊號同樣會傳送至其他具相同權限之電子裝置上,乃被證2 、3 、4 之簡單改變,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上開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4 揭示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七、被證2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更包括一個次要
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
㈡被證2 、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㈢請求項5 與請求項3 差異在於請求項3 係傳遞捲門被開啟訊
息或被關閉訊息,而請求項5 係傳遞捲門已開啟訊息或已關閉訊息,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 、4 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而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如前請求項1 所述,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故將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傳輸至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僅為傳輸被開啟訊息或被關閉訊息之簡單改變,故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4 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八、被證2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3 或5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識別
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之附屬技術特徵。
㈡被證2 、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3 或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㈢查被證2 第7 頁倒數第1 至9 行揭示「使用者可利用該手機
10撥出一預定號碼之電信訊號131 ,…使用者可自行於該射頻識別單元25預設至少一預定號碼,其係可供家人、朋友控制門禁裝置20,並於臨時返家之情況,手動開啟該Wi-Fi 訊號接收單元21,而可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裝置20」,可知行動電話號碼可作為識別資訊或帳號,而電子信箱帳號作為登入帳號亦為習知技術,故請求項6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4 揭示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九、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不具進步性,違反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具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
2 項、第97條、民法第179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展星公司排除侵害及請求展星公司、林斯棟連帶賠償
300 萬元本息,均無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關於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5 、6 之爭點,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已勿庸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