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上 訴人 即被 上訴 人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上 訴 人 銓銘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啟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複 代理 人 洪維駿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曙光機械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陳端宜法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