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輔 佐 人 徐金澤被 上訴 人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MOXA八德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建物)的第6層複層防火屋頂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提出內授營建字第1070819998、0000000000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甲證4、5),而甲證4、5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及系爭工程侵害已專屬授權予上訴人發明第I516664號「綠建材多層式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下稱系爭專利),甲證4、5亦抄襲上訴人之甲證10、11認可通知書及系爭專利權,違反公平交易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請求排除侵害,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權,系爭專利具有應撤銷之事由,且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本院就侵權、有效性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之爭點,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爰先為此部分之言詞辯論,惟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2
3、28不具進步性,且甲證4、甲證5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
0、甲證11及系爭專利,系爭工程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故本院不必為中間判決,逕作成終局判決。
三、末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
256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原為「原判決廢棄,並賜判決如起訴之聲明」,嗣於民國110 年3 月11 日民事上訴聲明更正狀除上訴聲明第1 項外,追加上訴聲明第2、3、4、5項為「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以甲證4、甲證5認可通知書為任何教唆、幫助或共同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使用甲證4、甲證5認可通知書」、「被上訴人公司不得聲請或取得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被上訴人公司及被上訴人江成田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7萬1,535元,並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給付利息。」,核屬補充、更正事實或法律上之陳述,揆諸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㈠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已專屬授權予上訴人,並將專屬授權契
約成立生效之日以前對於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讓與上訴人。被上訴人公司為系爭建物的第6層複層防火屋頂工程(即系爭工程)提出內授營建字第1070819998、0000000000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甲證4、5),然甲證4、5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及系爭工程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被上訴人江成田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被上訴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爰依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106年專利法)第62條第3項、第96條第4項、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23、28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乙證4、5、6之組合,或乙證4、5、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4、5、6與乙證4、5、7無論在用途、結構特徵、技術手段及功能性皆無任何關聯性,亦無任何對應關係,且乙證4所反向教示之技術、乙證5之搭接用倒U型底座及乙證6、7之太陽能板安裝支架技術將使得各證據之組合彼此不相容,被上訴人主張該無任何關聯性之乙證4、5、6之組合與乙證4、
5、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明顯不適當,亦不具證明力。㈡⒉乙證4、5、6之組合,或乙證4、5、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乙證4、5、6與乙證4、5、7無論在用途、結構特徵、技術手段及功能性皆無任何關聯性,亦無任何對應關係,且乙證4所反向教示之技術、乙證5之搭接用倒U型底座及乙證6、7之太陽能板安裝支架技術將使得各證據之組合彼此不相容,被上訴人主張該無任何關聯性之乙證4、5、6之組合與乙證4、
5、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明顯不適當,亦不具證明力。
⒊乙證4、5、6、8之組合,或乙證4、5、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8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附屬項,乙證4、5、6、8與乙證4、5、7、8無論在用途、結構特徵、技術手段及功能性皆無任何關聯性,亦無任何對應關係,且乙證4所反向教示之技術、乙證5之搭接用倒U型底座及乙證6、7之太陽能板安裝支架技術將使得各證據之組合彼此不相容,乙證4、5、6、8之組合與乙證4、5、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不具進步性,當然,乙證4、5、6、8之組合與乙證4、5、7、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㈢甲證4、5 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及系爭工程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
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利用「一組兩片對稱設置之黑鐵板」之4支鍍鋅螺栓為鍍鋅矩形管設置並固定於該「一組兩片對稱設置之黑鐵板」之間的開放槽之中,使鍍鋅矩形管係藉由「一組兩片對稱設置之黑鐵板」設於下層金屬板上方。因此,該兩兩一組對稱設置之黑鐵板之間所形成之空間確實係為一中空的開放槽,且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鍍鋅矩形管確實係設置在該「一組兩片對稱設置之黑鐵板」之間的開放槽內。為讓黑鐵板可以將鍍鋅矩形管以上的組件與下方組件連結固定,必須將黑鐵板的下層鋼板焊接固定,否則該鍍鋅矩形管以上之組件(包含黑鐵板、鍍鋅矩形管、上層鋼板),將與下層鋼板形成不連結狀態,無法承受任何風壓,屋頂會被吹落。因此,該對稱的一組兩片黑鐵板即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的固定座的效用與特徵。再者,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一組兩片對稱設置之黑鐵板之間的槽並非偶然形成,其係為一種仿冒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之結構,且其功能及結果(目的)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所揭露之技術完全相同。又系爭專利之「固定座」本身即無任何形狀或態樣之限定,無論是U型固定座或是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一組由兩片黑鐵板對稱設置之固定座」,其皆符合系爭專利對於固定座之元件定義;而系爭專利之固定座設置開放槽之目的係為了將強固鋼架設置在該開放槽內,此與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一組由兩片黑鐵板對稱設置之固定座」所呈現的技術特徵是完全相同的;至於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之開放槽之槽壁,則是完全對應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一組由兩片黑鐵板對稱設置之固定座」之兩片黑鐵板。由此可知,甲證4、甲證5及系爭工程之「一組由兩片黑鐵板對稱設置之固定座」已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文義讀取與均等論。
㈣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⒈甲證4及甲證5以兩黑鐵板所形成的固定座結構與甲證10及甲
證11之「U型固定座」為等效的技術特徵,不能僅因甲證4及甲證5以兩黑鐵板形成一固定座結構的安裝方式不同,即排除其確實為固定座結構之事實,更何況,甲證4及甲證5以兩黑鐵板形成固定座結構的效果與甲證10及甲證11之U型固定座的效果完全相同(即皆為夾設方形固定座/鍍鋅矩形管以鎖固之),既然效果相同,其目的及技術特徵亦當然相同,構成高度近似之事實。且為讓黑鐵板可以將鍍鋅矩形管以上的組件與下方組件連結固定,必須將黑鐵板的下層鋼板焊接固定,否則該鍍鋅矩形管以上之組件(包含黑鐵板、鍍鋅矩形管、上層鋼板),將與下層鋼板形成不連結狀態,無法承受任何風壓,屋頂會被吹落。因此,該對稱的一組兩片黑鐵板即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的固定座的效用與特徵。
⒉甲證4的上層金屬板實際上係對應於甲證10及甲證11之上層金
屬板,甲證10及甲證11所揭露施工步驟的最後一個即為上層鋼板,縱使被上訴人於甲證4之上層金屬板上方再鎖設鍍鋅固定座,此係在被上訴人抄襲甲證10及甲證11的全部技術基礎下所外加的零件,因此,甲證4的施工步驟及施工流程圖顯然與甲證10及甲證11的施工步驟及施工流程圖構成高度近似。甲證5的鍍鋅固定座與甲證10的上層金屬板固定座的施作方法雖然不同,但甲證5鍍鋅固定座之用途及目的是為了固定上層鋼板,與甲證10的上層金屬板固定座之用途及目的完全相同,則甲證5確實與甲證10構成高度近似。
二、被上訴人等抗辯則以: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23、28有應撤銷之原因:
系爭專利「第一鋼板」、「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適當分離之技術,早為乙證4、乙證5所揭露;又系爭專利藉由設置一「固定座」暨其與「強固鋼架」結合,以利將「強固鋼架」進一步「托高」而與「第一鋼板」(即下層鋼板)為適當分離之技術,亦同樣已為乙證4、乙證5所揭露(於乙證4中所對應之「固定座」元件乃為「連結架600」,於該專利說明書中並已教示該「連結架600」可設置於「強固鋼架」之左側、右側或不同側(即包含「下側」);於乙證5中所應對之「固定座」元件乃為「U型鋼板底座」,其係直接設置於「強固鋼架」下方,以此將「強固鋼架」進一步托高)。於「固定座」內設置「支承件」,以此達到於其上所設置承載物為適當「托高」、「分離」之技術,已為乙證6、乙證7等先前技術所分別揭露,尤其乙證7更於其專利說明書中所揭示一種可被廣泛使用在包括「屋頂」結構之「連接器」或「連接結構」,從而,熟悉該項技術領域者,只要將上開如乙證4、乙證5之「固定座」元件,暨其與「強固鋼架」結合之技術手段,以如乙證6或乙證7所揭有關「連接器」或連接結構」之技行手段,加以置換,即可輕易推導出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全部技術內容,從而,乙證4、5、6之組合,亦或乙證4、5、7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8,其乃為請求項1、23之附屬項,其僅係進一步界定有關請求項1、23技術內容中之阻隔層,得由防水、隔熱、耐熱、隔音等各類材料組成,以達防水、隔熱及隔音之效益而已,惟類此之技術手段,除本即為屋頂結構常用且習知之先前技術外,亦早為乙證8所揭露,是故,乙證4、5、6、8之組合,亦或乙證4、5、7、8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㈡甲證4 、5 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及系爭工程並無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3、28:
⒈甲證4、甲證5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亦或系爭工程,其所
採用與「強固鋼架」結合之元件,均為兩兩一組之黑鐵片;若以該黑鐵片元件個別加以檢視,明顯不具有底壁及向上開口狀之開放槽,而不符合系爭專利所揭「固定座設『開放槽』」之文義;縱使以兩兩一組之黑鐵片之方式加以檢視,其上、下均有開口,欠缺底壁或底座之結構特徵,同樣亦不符合系爭專利所揭「固定座設『開放槽』」之文義解釋。
⒉甲證4、甲證5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或系爭工程,其黑鐵
片既欠缺底座之結構特徵,無法於安裝時,事先平放並藉由底壁鎖固在第一鋼架上;再加上亦完全「欠缺」等同於系爭專利所稱「支承件」之元件,而無法令「強固鋼架」得事先藉由「支承件」設置於「固定座開放槽」中之適當水平位置,以便利於「栓設元件」自外側向內鎖固,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所稱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之文義解釋。
其整體所採用之手段、功能及目的觀之,明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所揭者,存在實質之不同,甲證4、甲證5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或系爭工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均等範圍。
㈢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甲證4、甲證5所揭之技術,並無高度抄襲甲證10、甲證11:
⒈甲證10與甲證4 均為關於由上、下層金屬板所組成的複層防
火屋頂技術,其構成的原理與架構相當,對應關係為:作為基礎架構的C型鋼、作為區分屋頂層次的上下層金屬板、作為防火區隔的岩棉(甲證4 為陶瓷棉與防火玻璃棉)、作為空間區隔的U 形固定座(甲證4為黑鐵板)、作為承載上層金屬板的方形固定座(甲證4為鍍鋅矩形管)。但二者結構有明顯的技術差異,甲證4 的鍍鋅固定座係單純鎖設於上層金屬板上方,而甲證10的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則係供兩相鄰上層金屬板搭接固定,係位於上層金屬板下方,兩者於結構、作用、功效皆不相同。甲證11經解析後的技術內容與甲證10並無實質差異,因此,甲證4 與甲證11的比對結果會相同於與甲證10的比對結果,自亦難認甲證4 有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⒉甲證10與甲證5 均為關於由上、下層金屬板所組成的複層防
火屋頂技術,其構成的原理與架構相當,對應關係為:作為基礎架構的C 型鋼、作為區分屋頂層次的上下層金屬板(甲證5為上層隱藏絞合式鋼板與下層鍍鋅鋼承板)、作為防火區隔的岩棉(甲證5為防火玻璃棉)、作為空間區隔的U 形固定座(甲證5為黑鐵板)、作為承載上層金屬板的方形固定座(甲證5 為鍍鋅矩形管)。但二者結構有明顯的技術差異,甲證5的鍍鋅固定座於相鄰上層隱藏絞合式鋼板固設後需藉由絞合器將兩鋼板絞合,而甲證10的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則係供兩相鄰上層金屬板利用螺絲鎖設搭接固定,兩者於結構及施作方法明顯並不相同。甲證11經解析後的技術內容與甲證10並無實質差異,故甲證5 與甲證11的比對結果相同於與甲證10的比對結果,自亦難認甲證5 有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以甲證4、5 認可通知書為任何教唆、幫助或共同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㈢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使用甲證4 、5 認可通知書。㈣被上訴人公司不得聲請或取得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㈤被上訴人公司及被上訴人江成田應連帶賠償上訴人607萬1,535 元,並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給付利息。㈥第5項若獲有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㈦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9頁)㈠上訴人為發明第I516664 號「綠建材多層式防火複合鋼板結
構」(即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原判決附表4 所示)之專屬被授權人(甲證1至3 ),並經內政部認可使用甲證10內授營建字第1020813566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甲證11內授營建字第1040814411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相關圖說如原判決附表7 、8 所示)。
㈡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江成田)經內政部認
可使用甲證4 內授營建字第0000000000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甲證5內授營建字第1070802518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相關圖說如原判決附表5、6 所示),並依甲證4施作系爭建物之第6 層複層防火屋頂工程(即系爭工程),至甲證5 則與系爭工程無關(甲證4 至6 、14、15、19、20,及原審卷二第261、452頁之109年7月14日、8月25日筆錄)。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要件,如原判決附表3 所示(原審卷二第449頁之109年8月25日筆錄)。
五、兩造爭點(見本院卷第149至151頁):㈠系爭專利有效性及甲證4 、5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權等部分: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有無應撤銷之原因?
⑴乙證4、5、6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⑵乙證4、5、7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⑶乙證4、5、6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
性?⑷乙證4、5、7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
性?⑸乙證4、5、6、8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
步性?⑹乙證4、5、7、8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
進步性?⒉甲證4 、5 所教示之防火屋頂結構及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23、28?⒊上訴人得否依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2條第3 項
、第96條第4 項、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以甲證4、5 之認可通知書為教唆、幫助或共同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⑷⒋上訴人得否依106 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2條第3項
、第96條第4項、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不得使用甲證4、5 之認可通知書,且不得聲請或取得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⑸⒌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6,071,535元?
① ⑴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② ⑵上訴人得否依106 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6條第
4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賠償6,071,535元?
③ ⑶上訴人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江成田與被上訴人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㈡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⒈被上訴人公司申請取得甲證4、5認可通知書之行為,以甲證4
作為系爭工程之施作標準,並出售建造系爭工程必須之相關材料予次承攬人,並監督系爭工程之施作,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104年7月2日修正公布)第25條規定?⑴甲證4是否惡意高度抄襲上訴人之甲證10、11?⑵甲證5是否惡意高度抄襲上訴人之甲證10、11?⑶甲證4、5是否惡意抄襲系爭專利權?⑷被上訴人公司有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⒉上訴人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
不得以甲證4、5 之認可通知書為教唆、幫助或共同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⑶⒊上訴人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
不得使用甲證4、5 之認可通知書,且不得聲請或取得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⑷⒋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6,071,535元?
① ⑴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② ⑵上訴人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公司賠償6,071,535元?
③ ⑶上訴人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江成田與被上訴人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習知技術於平時建築物受到陽光照射,經由第二鋼板先行
吸收熱源,經由熱傳導介面將熱源傳導到第二鋼架,再由第二鋼架經由熱傳導介面將熱源傳導到位於下方之第一鋼板,使得建築物之內部經由大面積的第二鋼板將熱源傳導到室內,室內溫度即因此而提高,勢必藉由空調系統進行降溫,造成能源消耗與金錢支出。如有發生火災時,則前述熱傳導之方向正好相反,即建築物因火災所生之高溫,經由第一鋼板先行吸收熱源,經由熱傳導介面將熱源傳導到第二鋼架,再由熱傳導介面將熱源傳導到位於上方之第二鋼板,使得建築物之內部經由大面積的第一鋼板將熱源傳導到第二鋼架與第二鋼板,造成第二鋼架受高溫而迅速塌陷,建築物亦因此而塌陷,室內人員將無足夠之時間逃生,造成極大之生命損傷(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落)。
⑵系爭專利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施工安裝更快速,足以維持
室內溫度,減少受到室外陽光強烈程度之影響。及提升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之耐燃等級,以強化金屬建築結構強度與安全性之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創新(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9]段落)。
⑶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技術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係提供
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第一鋼架,係被設置於鋼樑上方,並於前述第一鋼架之上方設置有第一鋼板,位於前述第一鋼板之上方並被設置有阻隔層,前述阻隔層係由防火;隔熱;耐燃;隔音等各類材料組成,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並被設置有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置有開口向上狀之開放槽,於前述開放槽之槽壁並設有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於前述開放槽中,前述強固鋼架得為方形管狀或C型管狀,並以栓設元件自開放槽之槽壁外側向內栓將強固鋼架與固定座結合固定,且於開放槽之底壁與強固鋼架之間設有阻隔層;再於前述固定座或強固鋼架上方再設置第二鋼板;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強固鋼架與第一鋼板分離,減少第二鋼板受陽光照射所生之熱源傳導到第一鋼板,足以維持室內溫度,減少受到室外陽光強烈程度之影響。如遇有火災事故時,第一鋼板吸收室內之熱源不易傳導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更足以提升本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之耐燃等級,以符合達政府法令之規定(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0]段落),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28項,其中請求項1、10、23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請求項1、23、28受侵害,前開請求項1、23、28內容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
: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
請求項23: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由第一
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固定座、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請求項28:依請求項1或10或23所述之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
鋼板結構,其中阻隔層得由防火;隔熱;耐燃;隔音等各類材料組成,以達成防火、隔熱及隔音之效益。
㈡系爭工程技術內容:
上訴人係以甲證4內授營建管字第107819998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甲證5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2518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為系爭工程之技術內容,主張其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甲證4、甲證5技術內容如下:
⒈甲證4之技術內容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描述
為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二黑鐵板,二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強固鋼架栓設固定於開放槽之中,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甲證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甲證5之技術內容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描述
為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二黑鐵板,二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強固鋼架栓設固定於開放槽之中,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甲證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㈢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乙證4為99年3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號「防火金屬鋼
板結構(六)」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乙證4為一種防火金屬鋼板結構,包含:鋼板,鋼板設上層鋼板及下層鋼板;鋼架,設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於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側邊設連結架,連結架並與上層鋼架;或下層鋼架間之結合;及上、下層鋼架並設連結元件;防火層,該防火層設於上層鋼板與下層鋼板之間,如此以共同組成本發明之防火金屬鋼板之結構,達到國家標準之防火時效(參乙證4摘要),乙證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⒉乙證5為93年5月10日公開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
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乙證5係一種建築物防火屋頂板,將槽鋼固定於鋼構上方之L 型底座,第一層彩色鋼板鎖於槽鋼上,每支槽鐵方上將U型底座以自攻螺絲貫穿彩色鋼板固定於槽鋼上,再安裝Z型二次鍍鋅桁條於上,並確實填滿岩棉於空隙中,第二層安裝並封鍍鋁鋅彩色鋼板(參乙證5「系統概述」內容),乙證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⒊乙證6為西元2013年2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2013/0000000A1號
「SYSTEM AND METHOD FOR INSTALLATION OF PHOTOVOLTAIC
MODULES」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乙證6介紹了一個安裝系統。安裝系統的實施例,其包括支撐平台,該支撐平台構成將安裝系統固定到安裝表面。所述安裝系統還包括螺柱,所述螺柱可操作地聯接到所述支撐平台並且基本上垂直於所述支撐平台設置。另外,安裝系統包括可操作地聯接到雙頭螺栓的升降單元,其中,該升降單元包括可操作地聯接到雙頭螺栓地一端並構造成改變安裝系統的高度的緊固件,以及聯接到螺栓的軌道夾。緊固件,其中軌夾的旋轉運動獨立於緊固件的旋轉運動。此外,安裝系統包括軌道,該軌道可操作地聯接至軌道夾並且構造成支撐至少一個模塊(參乙證6摘要中譯),乙證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⒋乙證7為2010年10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2010/0000000A1號「SN
AP-ON STRUCTURAL CONNECTOR」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乙證7提供一種連接器,其包括通過基座連接的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側壁具有凹部,使得結構構件的突出部可以插入在側壁的凹部之間並且卡入到位以將連接器連接到結構構件(參乙證7摘要中譯),乙證7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⒌乙證8為99年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72865號「防火金屬鋼板
結構(五)」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乙證8為一種防火金屬鋼板結構,至少包含:鋼架,設上層鋼架及下層鋼架,其中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之間並形成交叉垂直設置;並於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之間設下層鋼板,且以栓設元件,將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連結,以使上層鋼架對下層鋼架產生拉引力量,確保下層鋼架可承受火警高溫,不易變形,避免建築物塌陷造成危害;鋼板,設上層鋼板及下層鋼板,上層鋼板與下層鋼板之間係形成交叉垂直設置;且上層鋼板係設置於上層鋼架上方,及下層鋼板則設於上層鋼架與下層鋼架之間;防火層,該防火層設於上層鋼板與下層鋼板之間,如此以共同組成本發明之防火金屬鋼板之結構,達到國家標準之防火時效(參乙證8摘要),乙證8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㈣本件關於公平交易法之證據內容:
⒈甲證10為102年12月31日發文,核准文號為內授營建管字第10
20813566號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甲證10主要圖式如本院判決附圖九。
⒉甲證11為104年10月13日發文,核准文號為內授營建管字第10
40814411號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甲證11主要圖式如本院判決附圖十。
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部分: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
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開放槽可具有或不具有底壁,支承件可與固定座為一體,或為一結合於固定座的外來元件,該外來元件可為螺栓,惟支承件並非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
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開放槽可具有或不具有底壁,支承件可與固定座為一體,或為一結合於固定座的外來元件,該外來元件可為螺栓,惟支承件並非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
⒊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設
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係具有開放槽與槽壁,但不限制為何種外觀形狀,槽壁的支承件可以外來元件與固定座結合設置,並利用該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固定座的開放槽之中。被上訴人民事答辯
(二)狀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具有開口向上之開放槽及設於該開放槽槽壁之支承件的結構,其中開放槽除了有槽壁,還具有底壁,設於開放槽槽壁的支承件實際上並不會承受強固鋼架的重量,承受強固鋼架之重量並固定者為栓設元件。
⒋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而專利權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即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是以其中所載之文字為核心,探究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字面意義,除非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賦予明確的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又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然請求項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倘有未臻清楚之處,則不應侷限於請求項之文字意義,而應參考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參照)。
⒌經查,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5]段落所載「支承件42得
與固定座為一體,且另行加工成形或另外設置外來元件而與固定座結合成一體者,亦無不可…乃是要將強固鋼架5設置於固定座4之開放槽40中之適當位置為其目的,以利於以栓設元件50自固定座4之開放槽40之槽壁41外側向內栓設,以將前述強固鋼架5與固定座4結合固定。因此,本發明固定座4之支承件42之設置方式,得以各種可加工之方法成型變化」及請求項1、23之界定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開放槽係用以容設強固鋼架,具有開放槽與槽壁,未限制須具有底壁,且支承件可為一結合於固定座的外來元件,並未排除支承件為螺栓之可能,惟支承件係用以將強固鋼架事先定位於適當位置,以利栓設元件50進一步栓設,因此支承件支承強固鋼架之方式應與栓設元件栓設強固鋼架之態樣不同,即支承件支承強固鋼架之方式應非為栓設,否則即無法較栓設元件更有利於強固鋼架位置之設置,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開放槽可具有或不具有底壁,支承件可與固定座為一體,或為一結合於固定座的外來元件,該外來元件可為螺栓,惟支承件並非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用語應解釋為「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開放槽可具有或不具有底壁,支承件可與固定座為一體,或為一結合於固定座的外來元件,該外來元件可為螺栓,惟支承件並非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
㈥專利侵權部分:
⒈甲證4圖說所示之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
⑴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個要件(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 至少包含:
要件編號1B: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
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要件編號1C: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
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要件編號1D: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要件編號1E: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
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
②就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為一種雙層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之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於強固鋼架兩側分別栓設黑鐵板
,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強固鋼架藉由兩側之黑鐵板,固設於第一鋼板上,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語解釋之開放槽槽壁設置非栓設方式的支承件,以固設強固鋼架於第一鋼板上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 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d: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之於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e: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以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之兩側之黑鐵板,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固定座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
E之文義所讀取,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從而,接著要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E之均等範圍。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之均等分析: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
固定座設開放槽,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強固鋼架以非栓設方式固定於開放槽槽壁的支承件,對照系爭工程之強固鋼架兩側分別栓設黑鐵板,強固鋼架藉由兩側之黑鐵板,固設於第一鋼板上方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
及第二鋼板適當分離,對照系爭工程之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適當分離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
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承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而言,系爭
工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未構成均等。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之均等分析: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利用固定座將第一鋼
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形成多層次架構,對照
系爭工程之利用兩側之黑鐵板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形成多層次架構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
與第二鋼板適當分離,對照系爭工程之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適當分離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
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承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而言,系爭
工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未構成均等。
⑥如前所述,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c、1e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要件編號1C、1E既未構成均等,故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侵權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2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element),分別為:要件編號23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
,係由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固定座、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要件編號23B: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
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要件編號23C: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
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
②就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23a: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為一種綠建材雙層防火複 合鋼板結構,係包含第一鋼架、第一 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 組成,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 工程之栓設於強固鋼架的二黑鐵板, 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非 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技 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由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固定座、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3b: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之強固鋼架係栓設於二黑鐵板間,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支承件以非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3c:依據甲證4第7、8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
,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並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雙層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係栓設二黑鐵板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以非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
23B、23C之文義所讀取,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④接著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以非栓設方式的支承
件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
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
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⑤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而言,系爭
工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未構成均等。
⑥接著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之開放槽的支承件
,以非栓設方式設置強固鋼架,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強固鋼架設置於開放槽內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
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
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⑦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而言,系爭
工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未構成均等。
⑧接著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以非栓設方式的支
承件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為不同的方式(way)。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
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
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⑨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而言,系爭
工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未構成均等。
⑩承前所述,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a、23b、23c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23A、23B、23C既未構成均等,故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均等範圍。又系爭工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權利範圍,則系爭工程自然未落入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23之請求項28的權利範圍。⒉甲證5圖說所示之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
⑴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為一種雙層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之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於強固鋼架兩側分別栓設黑鐵板,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強固鋼架藉由兩側之黑鐵板,固設於第一鋼板上,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語解釋之開放槽槽壁設置非栓設方式的支承件,以固設強固鋼架於第一鋼板上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d: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之於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工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e: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以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之兩側之黑鐵板,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固定座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E之
文義所讀取,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④接著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固
定座設開放槽,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強固鋼架以非栓設方式固定於開放槽槽壁的支承件,對照系爭工程之強固鋼架兩側分別栓設黑鐵板,強固鋼架藉由兩側之黑鐵板,固設於第一鋼板上方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及第
二鋼板適當分離,對照系爭工程之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適當分離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
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⑤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而言,系爭工程與
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未構成均等。
⑥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利用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
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形成多層次架構,對照系爭工程之利用兩側之黑鐵板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形成多層次架構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
鋼板適當分離,對照系爭工程之使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適當分離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
二鋼板間之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減少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間之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⑦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而言,系爭工程與
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未構成均等。
⑧如前所述,系爭工程要件編號1c、1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1E既未構成均等,故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侵權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要件解析同理由欄㈥⒈⑵①所述。
②就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23a: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為一種綠建材雙層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包含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之栓設於強固鋼架的二黑鐵板,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非以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由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固定座、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3b: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之二黑鐵板間形成一開放槽,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之強固鋼架係栓設於二黑鐵板間,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支承件以非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3c:依據甲證5第5、6頁之標準施工圖可知,系
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並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雙層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工程係栓設二黑鐵板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其與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3用語解釋之以非栓設方式支承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工程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23
B、23C之文義所讀取,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④接著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以非栓設方式的支承件
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
鋼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
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⑤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而言,系爭工程與
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A未構成均等。
⑥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之開放槽的支承件,以
非栓設方式設置強固鋼架,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強固鋼架設置於開放槽內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
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
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⑦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而言,系爭工程與
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B未構成均等。
⑧判斷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之均等範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固定座以非栓設方式的支承件
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對照系爭工程之二黑鐵板以栓設方式將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為不同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
鋼板為分離設置,對照系爭工程之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
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對照系爭工程之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⑨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而言,系爭工程與
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故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23C未構成均等。
⑩如前所述,系爭工程要件編號23a、23b、23c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23要件編號23A、23B、23C既未構成均等,故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均等範圍。又系爭工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權利範圍,則系爭工程自然未落入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請求項28的權利範圍。
⒊上訴人於民事準備(二)狀主張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兩兩一組的
黑鐵板確實是作為一種固定座使用,且兩兩一組的黑鐵板之固定座確實設有開放槽,並利用該開放槽將強固鋼架設置在其中,兩兩一組的黑鐵板之固定座同樣是為了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適當的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因此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兩兩一組的黑鐵板之固定座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文義範圍;縱使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兩兩一組的黑鐵板與系爭專利之固定座或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支承螺栓與系爭專利之支承件被認為有差異,而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文義所讀取,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所界定之固定座及支承件係為上位概念表現之技術特徵,包括各種形式的固定座及支承件,以及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兩兩一組的黑鐵板所組成之固定座及支承螺栓,且系爭工程與甲證4使用兩兩一組的黑鐵板,在兩兩一組的黑鐵板上使用支承螺栓,同樣是為了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適當的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以減少彼此間的熱傳導,故系爭工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技術實質均等,仍構成均等侵權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說明書雖未排除支承件可為螺栓,惟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5]段落所載,可知支承件係用以將強固鋼架事先定位於適當位置,以利栓設元件進一步栓設,因此支承件支承強固鋼架之方式應與栓設元件栓設強固鋼架之態樣不同,即支承件支承強固鋼架之方式應非為栓設,否則即無法較栓設元件更有利於強固鋼架位置之設置,是以即使支承件可為螺栓型態,結構上應係結合於開放槽之槽壁,在強固鋼架置入開放槽時可暫時供強固鋼架抵靠於適當高度位置,再以栓設元件最終栓設固定,而不包含如同系爭工程與甲證4直接以螺栓將強固鋼架栓設於兩黑鐵板之槽壁的態樣,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23之固定座相較於系爭工程與甲證4之兩黑鐵板仍有區別,從而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
㈦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乙證4、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4比對:
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5行至第6頁第5行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包含:下層鋼架61,被設置於型鋼5上方,下層鋼架61上方設下層鋼板11,於下層鋼板11上方設防火層4,於上層鋼架60上方設上層鋼板10,並可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提升耐燃隔音等級,乙證4之下層鋼架61、型鋼5、下層鋼板11、防火層4、上層鋼架6
0、上層鋼板10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第一鋼架、鋼樑、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第二鋼板,故乙證4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至少包含:第一鋼架,被設置於鋼樑上方,前述第一鋼架上方設第一鋼板,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阻隔層,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符合綠色環保及提升耐燃隔音等級及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技術特徵。⑵依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12至28行及圖式第1圖所載,乙證4
之連結架600及610係呈L型,設於上層鋼架60及下層鋼架61之側面,連結架600及610間藉由連結元件7提供相互拉引力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於前述強固鋼架上方設第二鋼板」、「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特徵。
⑶經查乙證5揭露一種建築物屋頂防火複合板施工方法,依乙
證5附件二-2標準施工圖所載,乙證5係藉由開口向下之U型固定座使槽鋼與Z型二次鍍鋅桁條相互間隔分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5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特徵。
⑷次查乙證6揭露一種太陽能電池板的安裝結構,依乙證6說
明書第[0027]至[0029]段落及圖式第1圖所載,乙證6係藉由軌道夾108與軌道112相互扣合使第一光伏組件144及第二光伏組件146固定於支持平台10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設置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6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特徵。
⑸綜上,乙證4、5、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前述第
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8]所載使火災之高溫熱源不易傳導至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延長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塌陷的時間之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而言,乙證
4、5、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不相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5、6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5、6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乙證4、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
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內容,已如前述;惟查乙證7說明書第[0027]、[0035]、[0041]、[0042]段落及圖式第3、7A圖已揭露一種搭扣式結構連接器,係於一基座上方安裝連接器10,連接器10具有開口,開口之槽壁設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利用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供結構構件140設置固定於開口之中,連接器10可將基座與結構構件140間隔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乙證7之基座、連接器10、開口、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結構構件140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第一鋼板、固定座、開放槽、支承件、強固鋼架,故乙證7已揭露請求項1「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
且乙證4與乙證7雖非屬相同之技術領域,惟乙證4圖式第1圖之連結架600與乙證7圖式第7A圖之連接器10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結合結構部件,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乙證7說明書第[0041]、[0042]段落並記載連接器10可被使用於包括I型樑或矩形管材的多種組合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鋼架結合之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以乙證7之連接器10使用於乙證4之上層鋼架60與下層鋼架61之連結,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4、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4、7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乙證4、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乙證4比對:
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5行至第6頁第5行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由下層鋼架61、下層鋼板11、防火層4、上層鋼架60及上層鋼板10組成,可使上層鋼板10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下層鋼板11,或讓下層鋼板11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上層鋼架60與上層鋼板10,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乙證4之下層鋼架61、下層鋼板11、防火層4、上層鋼架6
0、上層鋼板10即相當於請求項23之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第二鋼板,故乙證4已揭露請求項23「一種綠建材多層次防火複合鋼板結構,係由第一鋼架、第一鋼板、阻隔層、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組成,讓第二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第一鋼板,或讓第一鋼板所生之高溫不易傳導到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之間不易為熱傳導,以產生多層次之防火複合鋼板,提升鋼板建築之結構強度;維持室內溫度,並提高耐燃隔音等級,符合政府法令之防火效益」之技術特徵。
⑵依乙證4說明書第5頁第12至28行及圖式第1圖所載,乙證4
之連結架600及610係呈L型,設於上層鋼架60及下層鋼架61之側面,連結架600及610間藉由連結元件7提供相互拉引力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特徵。
⑶經查乙證5揭露一種建築物屋頂防火複合板施工方法,依乙
證5附件二-2標準施工圖所載,乙證5係藉由開口向下之U型固定座使槽鋼與Z型二次鍍鋅桁條相互間隔分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5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特徵。
⑷次查乙證6揭露一種太陽能電池板的安裝結構,依乙證6說
明書第[0027]至[0029]段落及圖式第1圖所載,乙證6係藉由軌道夾108與軌道112相互扣合使第一光伏組件144及第二光伏組件146固定於支持平台10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設置強固鋼架的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6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特徵。
⑸綜上,乙證4、5、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固定座」
、「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3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8]所載使火災之高溫熱源不易傳導至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延長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塌陷的時間之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而言,乙證4、5、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並不相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5、6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發明,故乙證4、5、6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⒋乙證4、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
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內容,已如前述;惟查乙證7說明書第[0027]、[0035]、[0041]、[0042]段落及圖式第3、7A圖已揭露一種搭扣式結構連接器,係於一基座上方安裝連接器10,連接器10具有開口,開口之槽壁設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利用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供結構構件140設置固定於開口之中,連接器10可將基座與結構構件140間隔分離,乙證7之基座、連接器10、開口、第一脊60及第二脊80、結構構件140即相當於請求項23之第一鋼板、固定座、開放槽、支承件、強固鋼架,故乙證7已揭露請求項23「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
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整體技術特徵
,且乙證4與乙證7雖非屬相同之技術領域,惟乙證4圖式第1圖之連結架600與乙證7圖式第7A圖之連接器10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結合結構部件,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乙證7說明書第[0041]、[0042]段落並記載連接器10可被使用於包括I型樑或矩形管材的多種組合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鋼架結合之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以乙證7之連接器10使用於乙證4之上層鋼架60與下層鋼架61之連結,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發明,故乙證4、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乙證4、7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⒌乙證4、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5、6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
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內容,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4、5、6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內容,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經查乙證8揭露一種建築物屋頂防火複合版施工方法,依乙證8附件二-2標準施工圖所載,乙證8係藉由開口向下之U型固定座使槽鋼與Z型二次鍍鋅桁條相互間隔分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固定座有所不同,因此乙證8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特徵,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的技術特徵。
⑵綜上,乙證4、5、6、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於
前述第一鋼板上方設固定座,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之槽壁設支承件,得利用前述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固定於開放槽之中」、「如此,即可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為適當之分離,形成多層次架構,足以減少前述第一鋼板、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彼此間之熱傳導」的技術特徵,亦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固定座」、「其特徵在於前述固定座設開放槽,前述開放槽設支承件,以為強固鋼架設置;如此,得利用前述固定座將第一鋼板與強固鋼架及第二鋼板為分離設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3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18]所載使火災之高溫熱源不易傳導至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延長強固鋼架與第二鋼板塌陷的時間之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而言,乙證4、
5、6、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並不相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5、6、8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之發明,故乙證4、5、6、8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乙證4、5、6、8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8為依附於請求項1、23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23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乙證4、5、6、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⒍乙證4、5、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8係請求項1或10或23所述全部技術特徵
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阻隔層得由防火;隔熱;耐燃;隔音等各類材料組成,以達成防火、隔熱及隔音之效益」。
⑵乙證4、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乙證8說明書第5頁第20至25行並已揭露防火層7可具有防火、隔熱、隔音之效果,乙證8之防火層7即相當於請求項28之阻隔層,故乙證8已揭露請求項28「其中阻隔層得由防火;隔熱;耐燃;隔音等各類材料組成,以達成防火、隔熱及隔音之效益」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7、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依附於請求
項1、23之整體技術特徵,且乙證4與乙證8為防火金屬鋼板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乙證4、8與乙證7雖非屬相同之技術領域,惟乙證4圖式第1圖之連結架600、乙證7圖式第7A圖之連接器10、乙證8圖式第1圖之栓設元件3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結合結構部件,彼此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乙證7說明書第[0041]、[0042]段落並記載連接器10可被使用於包括I型樑或矩形管材的多種組合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鋼架結合之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以乙證7之連接器10使用於乙證4之上層鋼架60與下層鋼架61之連結,並將乙證8防火層7之材質使用於乙證4之防火層4,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發明,故乙證4、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乙證4、7、8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則乙證
4、5、7、8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㈧公平交易法部分:
⒈甲證4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0:
⑴依據甲證4第4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8頁之構件細部圖可知
,甲證4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C型鋼、下層金屬板、陶瓷棉、兩端固定黑鐵板之鍍鋅矩形管、防火玻璃棉、上層金屬板、鍍鋅固定座,其中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鍍鋅固定座概呈一Z字形。
⑵依據甲證10第2、3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8頁之立體示意
圖、鋼板及配件詳圖可知,甲證10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下層金屬板、岩棉、U形固定座、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其中方形固定座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上層金屬板固定座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
⑶以甲證4與甲證10比對,甲證4之下層金屬板、鍍鋅矩形
管、上層金屬板雖可對應於甲證10之下層金屬板、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惟二者尚有下列重要差異之處:
①甲證4之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
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甲證10之方形固定座則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與U形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②甲證4之概呈一Z字形的鍍鋅固定座係設於上層金屬板上
方,並由上方穿設螺絲以固定上層金屬板,甲證10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之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則係設於上層金屬板下方,並由上方穿設螺絲以固定上層金屬板,二者除固定順序不同外,鍍鋅固定座與上層金屬板固定座結構上亦具有明顯的差異。
③甲證4之防火隔絕材料係由陶瓷棉及防火玻璃棉所疊合,甲證10之防火隔絕材料則係為岩棉。
⑷綜上,甲證4與甲證10雖均為複層金屬板所組成的防火屋頂
結構,惟二者所採用之技術內容具有明顯的差異,尚難認甲證4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0。
⒉甲證4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⑴依據甲證4第4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8頁之構件細部圖可
知,甲證4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C型鋼、下層金屬板、陶瓷棉、兩端固定黑鐵板之鍍鋅矩形管、防火玻璃棉、上層金屬板、鍍鋅固定座,其中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鍍鋅固定座概呈一Z字形。
⑵依據甲證11第2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4頁之標準施工圖可
知,甲證11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下層金屬板、岩棉、U形固定座、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其中方形固定座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上層金屬板固定座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
⑶以甲證4與甲證11比對,甲證4之下層金屬板、鍍鋅矩形
管、上層金屬板雖可對應於甲證11之下層金屬板、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惟二者尚有下列重要差異之處:
①甲證4之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
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甲證10之方形固定座則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與U形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②甲證4之概呈一Z字形的鍍鋅固定座係設於上層金屬板上
方,並由上方穿設螺絲以固定上層金屬板,甲證11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之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則係設於上層金屬板下方,並由上方穿設螺絲以固定上層金屬板,二者除固定順序不同外,鍍鋅固定座與上層金屬板固定座結構上亦具有明顯的差異。
③甲證4之防火隔絕材料係由陶瓷棉及防火玻璃棉所疊合,甲證11之防火隔絕材料則係為岩棉。
⑷綜上,甲證4與甲證11雖均為複層金屬板所組成的防火屋頂
結構,惟二者所採用之技術內容具有明顯的差異,尚難認甲證4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⒊甲證5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0:
⑴依據甲證5第2、3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5頁之立體示意圖
、鋼板及配件詳圖可知,甲證5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C型鋼、下層鍍鋅鋼承板、防火玻璃棉、兩端固定黑鐵板之鍍鋅矩形管、鍍鋅固定座、上層ZL400型隱藏絞合式鋼板,其中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鍍鋅鋼承板保持固定間距,鍍鋅固定座概呈一倒T字形。
⑵依據甲證10第2、3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8頁之立體示意圖
、鋼板及配件詳圖可知,甲證10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下層金屬板、岩棉、U形固定座、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其中方形固定座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上層金屬板固定座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
⑶以甲證5與甲證10比對,甲證5之下層鍍鋅鋼承板、鍍鋅矩
形管、上層ZL400型隱藏絞合式鋼板雖可對應於甲證10之下層金屬板、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惟二者尚有下列重要差異之處:
①甲證5之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
鍍鋅鋼承板保持固定間距,甲證10之方形固定座則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與U形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②甲證5係以概呈一倒T字形的鍍鋅固定座固定ZL400型隱藏
絞合式鋼板,甲證10係以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之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固定上層金屬板,鍍鋅固定座與上層金屬板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③甲證5之防火隔絕材料係由陶瓷棉及防火玻璃棉所疊合,甲證10之防火隔絕材料則係為岩棉。
⑷綜上,甲證5與甲證10雖均為複層金屬板所組成的防火屋頂
結構,惟二者所採用之技術內容具有明顯的差異,尚難認甲證5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0。
⒋甲證5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⑴依據甲證5第2、3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5頁之立體示意圖
、鋼板及配件詳圖可知,甲證5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C型鋼、下層鍍鋅鋼承板、防火玻璃棉、兩端固定黑鐵板之鍍鋅矩形管、鍍鋅固定座、上層ZL400型隱藏絞合式鋼板,其中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鍍鋅鋼承板保持固定間距,鍍鋅固定座概呈一倒T字形。⑵依據甲證11第2頁之詳細施工說明及第4頁之標準施工圖可
知,甲證11之施工結構係由下而上依序設置下層金屬板、岩棉、U形固定座、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固定座、上層金屬板,其中方形固定座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上層金屬板固定座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
⑶以甲證5與甲證11比對,甲證5之下層鍍鋅鋼承板、鍍鋅矩
形管、上層ZL400型隱藏絞合式鋼板雖可對應於甲證11之下層金屬板、方形固定座、上層金屬板,惟二者尚有下列重要差異之處:
①甲證5之鍍鋅矩形管係藉由固定於兩端之黑鐵板而與下層
鍍鋅鋼承板保持固定間距,甲證11之方形固定座則係藉由U形固定座而與下層金屬板保持固定間距,呈平板狀之黑鐵板與U形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②甲證5係以概呈一倒T字形的鍍鋅固定座固定ZL400型隱藏
絞合式鋼板,甲證11係以概呈一開口向下的C字形之上層金屬板固定座固定上層金屬板,鍍鋅固定座與上層金屬板固定座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③甲證5之防火隔絕材料係由陶瓷棉及防火玻璃棉所疊合,甲證11之防火隔絕材料則係為岩棉。
⑷綜上,甲證5與甲證11雖均為複層金屬板所組成的防火屋
頂結構,惟二者所採用之技術內容具有明顯的差異,尚難認甲證5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1。
⒌甲證4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系爭專利:
如前所述,甲證4圖說所示之系爭工程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是以甲證4所揭露之防火屋頂結構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技術差異,是以尚難認甲證4惡意高度抄襲系爭專利。
⒍甲證5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系爭專利:
如前所述,甲證5圖說所示之系爭工程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是以甲證5所揭露之防火屋頂結構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技術差異,尚難認甲證5惡意高度抄襲系爭專利。
六、綜上所述,乙證4、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乙證4、5、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故上訴人於本件不得依系爭專利請求項
1、23、28對被上訴人為請求,縱使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具有進步性,惟甲證4、甲證5並未惡意高度抄襲甲證10、甲證11及系爭專利,且系爭工程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
3、28之權利範圍,故本院不必為中間判決,逕作成終局判決。因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無效,且系爭工程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8之權利範圍,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106年專利法第62條第3項、第96條第4項、第1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1 項、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如原審訴之聲明第1至4項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即無必要逐一論駁。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