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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專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魏永彬再審被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再審被告 劉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3日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對於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訴訟再審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頁),然該書狀全無關於上開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