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相 對 人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法定代理人 Carl King、Conrad Arnander相 對 人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
e Systeme AG)法定代理人 Tim Ohnemuller、Dr. Bernd Grunes共 同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黃柏維律師朱淑尹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等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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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