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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民專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志傑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王佩櫻

方博琦劉孟涵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