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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專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埕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進亷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29個專利權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之部分,亦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共29個專利權,每個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4,785萬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785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4,7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