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因上訴人上訴請求確認專利授權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所獲利益不明,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