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原 告 胡嘉翔
胡語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被 告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被 告 黃子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 月5 日、2 月9 日分別具狀陳報有關被告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簡介、108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到院,有卷附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