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救字第7號3聲請人黃仁傑4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聲5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6主文7聲請駁回。
8理由9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10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11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12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13事由,聲請人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14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15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者16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18號民事裁定參照)。
17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18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19,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20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2162號民事裁定參照)。
22二、本件聲請人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24現有資力情況與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時相同,而無資力支25出本件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民國109年926月9日查調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27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臺北市○○○○卡、臺11北市立○○○○中學獎狀等影本及本院107年度民救字第152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惟聲請人所提109年度○○○○卡3,僅能釋明聲請人符合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4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5二事,不能據以推論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又聲請人6提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7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能釋明聲請人於該年度並無申報所8得及財產,尚無法釋明聲請人現在無資力;況聲請人自承其9目前為研究生,顯係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之菁英,衡情較諸一10般人更具專業優勢及經濟信用,而其孩子亦是才學優異,有11臺北市立○○○○中學獎狀影本附卷可參,無須聲請人額外12操煩;聲請人另稱家中有○○○○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13釋明,以資審酌聲請人之資力對其與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14活需要有影響,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釋明聲請人15具備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情形,其聲請訴16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於本院另案對聲請人准予17訴訟救助之裁定,係屬個案認定,無拘束本案之效力,且該18裁定迄今已有相當時日,聲請人雖稱其資力狀況同前云云,19然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20,自無可採,併予敘明。
21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22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2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4法官杜惠錦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27告費新臺幣1,000元。
21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2書記官林佳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