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謝靜惠
林素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被上訴人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南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