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沁渝
邱楚淵徐嘉翎王意晴共 同訴 訟代 理 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蒙志成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之上訴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320元,加計非財產權之上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登報聲明),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820元(計算式:19,32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