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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著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3原告黃漢青45無限延伸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67兼上一人之8法定代理人陳建寧9共同10訴訟代理人徐則鈺律師11被告詹雯婷1213訴訟代理人黃偉雄律師14謝依霖律師15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1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7主文18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9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事實及理由21一、程序事項:

22本件由原告黃漢青與陳建寧起訴,嗣無限延伸音樂事業股份23有限公司(原名: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無限延24伸公司)於109年3月25日具狀追加為原告,並擴張聲明第253項請求金額;又於同年月31日、4月28日更正、減縮聲明26,最終聲明如後第二項所示,且經被告同意(本院卷一第12727至128、180至182、19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11項第1、3、7款規定,應予准許。

2二、原告主張:

3原告黃漢青(藝名:阿沁)、陳建寧,與被告詹雯婷(藝名:

4Faye)原為「飛兒樂團」之成員,嗣後被告離團,並於20175年以其本名發行「小太空」個人專輯,竟未經原告黃漢青、陳6建寧授權,擅自收錄發行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7之「蒼穹(曲)」,且未經原告黃漢青授權,擅自收錄發行原8告黃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之「河畔(曲)」(甲證1。本判決9相關證據的編號如附表1),並將此二歌曲上架於「Spotify」

10、「Youtube、「iTunesStore」、「KKbox」、「AppleMusic11」、「MyMusic」、「網易雲音樂」、「QQ音樂」音樂平台12;未經原告黃漢青、陳建寧、無限延伸公司授權,於109年擅13自於「StreetVoice街聲」網站數位發行原告黃漢青、陳建寧14與被告共同創作之「神曲(曲)」(甲證2),及原告無限延15伸公司之「神曲(錄音著作)」。被告以重製、散布、公開傳16輸等方式,侵害原告對前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17及姓名表示權。故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第3項規定,18被告應將已上架至音樂平台之「蒼穹」、「河畔」、「神曲」19歌曲移除,並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20聲明:

211.被告應將已上架至「Spotify」、「Youtube、「iTunesS22tore」、「KKbox」、「AppleMusic」、「MyMusic」、23「網易雲音樂」、「QQ音樂」音樂平台之「蒼穹」、「河畔24」歌曲移除。

252.被告應將已上架至「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之「神26曲」歌曲移除。

273.被告應給付原告各1,000,000元,及自109年4月1日起2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4.就聲明第3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3三、被告答辯:

4「蒼穹(曲)」及「神曲(曲)」均為被告單獨創作,並非原5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河畔(曲)」則為被6告單獨創作,並非原告黃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故原告黃漢7青、陳建寧對此三首歌曲並無重製權、散布權及姓名表示權8,自不得請求自音樂平台移除下架或損害賠償。又原告無限9延伸公司並未享有「神曲」之錄音著作權,被告亦未將之以10藝名「Faye飛」於「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上架,況11將「神曲」之Demo版上架至平台,符合著作權法第16條12第4項及第65條第2項規定,故被告並未侵害原告無限延13伸公司之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

14聲明:

151.原告之訴駁回。

16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17四、雙方不爭執的事實(本院卷一第182至183頁):

18原告黃漢青(藝名:阿沁)、陳建寧與被告原本均為「飛兒樂19團」之成員,被告於106年以其個人名義發行「小太空」個人20專輯,收錄「蒼穹」、「河畔」2首歌曲,「曲」之作者均記21載為被告單獨創作。(甲證1、2)22「蒼穹」、「河畔」2首歌曲,目前於「Spotify」、「Youtub23e、「iTunesStore」、「KKbox」、「AppleMusic」、「MyM24usic」、「網易雲音樂」、「QQ音樂」音樂平台上架中。

25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26如附表2所示(本院卷一第388至389頁、本院卷二第7至927頁)。

31六、法院之判斷:

2「蒼穹(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原告黃3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

41.著作權法第8條所稱之「共同著作」,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5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而言。其重在不6可分離性,成立要件有三:

7(1)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

8(2)須於創作之際有共同關係。

9(3)須著作為單一之形態,而無法將各人之創作部分予以分10割而為個別利用者。

112.原告主張「蒼穹(曲)」為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於10121年間仍同為「飛兒樂團」成員時所共同創作等語,被告則13辯稱係由其單獨創作等語,故兩造對於被告有創作「蒼穹(14曲)」一事並不爭執,所爭執者係原告黃漢青、陳建寧有無15共同參與創作乙情,本件應先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16舉證之責。

173.原告主張因其持有「蒼穹(曲)」之Demo(甲證3),可18證原告黃漢青、陳建寧確為創作人等語。觀諸證人郭偉聰(19甲證7)證稱:(問:通常在製作完Demo後,會把Demo發20給所有創作者或如何處理?)這個沒有一定,通常如果有錄製21下來,通常會發給創作者,但沒有錄製的話就沒有。……(問

22:所以創作者會拿到Demo?用什麼方式拿到?)會,會透過E23MAIL或燒錄CD的方式拿到……(問:創作者與Demo間之關24聯為何?持有Demo的人,是不是就是創作者?)我的認知是25Demo是把創作者創作的旋律變成一個載體,因此,以這個意思26來講,通常持有Demo的人是創作者,且Demo不會讓外人持有27,因為這是高度隱私,只有製作群及創作者才會拿到Demo等41語(本院卷一第222頁第1至5行、第21至24行、第2232頁第1至7行)。又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出之Demo,係被告3曾委請原告黃漢青為其錄製等語(本院卷一第308至309頁4),並提出乙證1至3為證。因此,創作者及製作群均可拿5到Demo,原告即應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其為共同創作「蒼6穹(曲)」之人。

74.關於「蒼穹(曲)」之創作歷程:8(1)原告所舉證人郭偉聰(甲證7)固證稱:這首曲是飛兒樂團9準備發行第7張專輯時,由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10作,寫歌當時其在場幫忙伴奏吉他、彈和弦,他們創作旋律,11現場版本沒有歌詞,他們在哼唱,主歌的部分我滿有印象的,12因為旋律很特別,很有異國風采,主歌部分我很確定是他們313人的創作,後來另外1個修改版本的曲就有歌詞,但事後第714張專輯並未收錄此首歌等語(本院卷一第215頁第4行至第15216頁第8行、第218頁第9行至第219頁第2行、第1316至14行、第221頁第25至28行)。

17(2)惟證人郭偉聰亦稱:(問:「蒼穹」這首歌「曲」的創作過18程為何?)時間太久,我不記得細節了,但通常是有人先提出19一段旋律,另1個人會修改或推翻或接下去等語(本院卷一第20221頁第14至19行),觀諸其證述「(問:最後詹雯婷的專21輯唱片發行「蒼穹」這首曲的版本,是否為當天你伴奏時,我22們3人共同創作的曲?)主歌的部分我滿確定是,那個旋律我23有印象,但後面副歌的部分我就不敢確定,因為副歌可能會有24些微修改,再加上時間已久。(問:在你的經驗裡,所謂的共25同創作,是不是即便是一個主歌或部分主歌是一起創作出來,26就是共同創作?)是的,我的定義是」等語(同卷第220頁第2714至25行)。

51(3)因此,證人郭偉聰係以主歌為「曲」創作與否之判斷,不2問其他樂曲段落(如前奏、導歌、副歌、間奏、樂器獨奏、3尾奏等等),且其所謂以吉他伴奏版本,當場並未收錄、錄4製做成Demo(本院卷一第219頁第12至13、20、23至265行),僅依憑其曾為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伴奏的印象6,逕以「蒼穹(曲)」的主歌或部分主歌為其等3人共同創7作,進而認為此曲為3人共同創作,則其證述是否可信,即8屬可疑。

95.證人郭偉聰(甲證7)所謂伴奏版本,當場並未收錄、錄製10(本院卷一第219頁第12至13、20行),然依其所證,當11天「蒼穹(曲)」就已確定、創作完成,且Demo錄音需要12專業設備,錄音系統一般人不能使用到(同卷第221頁第2130至24行、第223頁第17至22行),則原告黃漢青、陳14建寧與被告既於證人郭偉聰以吉他伴奏當天,已於無限延伸15公司完成「蒼穹(曲)」之創作,何以未直接使用無限延伸16公司之專業錄音設備錄製該曲Demo?

176.甲證3光碟內之Track01.cda、Track02.cda及Track03.cda:18(1)經當庭播放此3個音檔供證人郭偉聰(甲證7)聆聽,其確19認:在創作「蒼穹(曲)」時沒有歌詞,Track01.cda、Track02.20cda及Track03.cda均非其以吉他伴奏的版本;Track01.cda主歌21的旋律是其印象中當時的曲,其他部分則不確定;Track02.cda22是後來有歌詞的版本;Track03.cda是發行第7張專輯時,把「23蒼穹」做成的Demo;Track03.cda與Track01.cda的主歌部分相24似,而Track03.cda、Track01.cda與Track02.cda的主歌部分近25似,近似度蠻高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18頁第23至28行、26第219頁第3行至第220頁第8行)。針對Track02.cda,27證人郭偉聰又稱:此為後來拿給唱片公司選歌的版本,錄製Tr61ack02.cda歌曲Demo的女聲是解偉苓,而非由被告演唱等語(2同卷第221頁第1至12行)。因此,飛兒樂團為製作第73張專輯提供唱片公司選歌的「蒼穹(曲)」Demo究為Trac4k02.cda、抑或Track03.cda?似非明確。

5(2)被告辯稱Track01.cda是「蒼穹(曲)」的Demo,即「LAL6ALA」,此僅吉他伴奏,只有被告哼調,原告黃漢青嗣於1702年12月6日上午9時57分以電子郵件將之寄予被告,8附件檔名為「LALALAv.1faye.mp3」,其中「v.1」為第一9版之意等語(本院卷一第319至321頁),並提出電子郵件

10、音檔播放影片(乙證25、26)為證。而原告亦自陳被告11發給證人崔香蘭填詞之Demo為Track01.cda(本院卷一第21267頁),此部分與被告所述相符。

13(3)被告辯稱Track02.cda之曲名為「Survivor」,於101年1014月23日由原告陳建寧寄予原告黃漢青及被告(乙證21、2215),姑不論被告提出乙證23、24證明Track02.cda與「蒼穹16(曲)」為完全兩首不同之歌曲,以及原告亦承認Track02.17cda係由解偉苓演唱,並製作為「Survivor」之Demo(本院18卷一第396頁),至少依兩造所述,被告確有參與「蒼穹(19曲)」之創作,何以錄製原告所謂的選歌用Demo之Track0

202.cda時卻未由被告演唱?不合常情。21(4)證人崔香蘭(乙證16)明確證述103年間被告將Track01.c22da發給其寫詞,當時被告有描述創作該曲時的想像及創作23由來,並完成Track03.cda之詞,進而得知被告為「蒼穹(24曲)」之創作人(本院卷一第228頁第27行至第230頁第2520行、第232頁第14至15行),並有被告與證人崔香蘭26間電子郵件往來(乙證19)可證,原告亦不爭執「蒼穹(27曲)」係由被告將譜曲後之Track01.cda發予證人崔香蘭作71詞,由其依照該樂曲及旋律,填寫能依聲誦唱的詞,之後製2成Track03.cda,即被告於103年所發行之專輯「小太空」3中所收錄之「蒼穹」歌曲版本。經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堪以4採信。

5(5)飛兒樂團第7張專輯「BetterLife」係102年12月13日發6行(乙證20),而Track03.cda(內含歌詞)為被告於1037年所發行之專輯「小太空」中所收錄之「蒼穹」歌曲版本,8並非Demo,亦即Track03.cda之歌詞產出在第7張專輯發行9之後,是以證人郭偉聰有關Track03.cda係為發行第7張專10輯所製作的Demo之證詞並非一致。

117.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蒼穹(曲)」係由原告黃漢青、陳建12寧與被告共同創作,但於其所提甲證5之活動影片,當時原13告黃漢青表示「蒼穹(曲)」的主歌為其所創作,副歌是原14告陳建寧所做等等,不僅未提及被告參與創作,且此活動係15108年5月25日在北京所舉辦,當時被告已非飛兒樂團之16成員,原告已另覓新主唱,則前述活動內之表述,是否可信17,尚待斟酌。

188.「蒼穹」收錄於被告所發行之專輯「小太空」內,被告因該19張專輯入圍於107年6月23日頒獎之第29屆金曲獎最佳國20語女歌手獎,而原告黃漢青為該屆評審團之評審委員(乙證216),並曾於微博的對話群組上,與他人談到【阿沁_FIR飛22兒樂團(即原告黃漢青):「金曲獎本來決選排第12名我23馬上拉票衝到5」】(乙證7),「【阿沁_FIR飛兒樂團:

24「(前略)2.飛個人活動每一場我都會親身支持(中間略)

255.但我們也希望粉絲喜歡彼此個人作品」】(乙證2),及26【FIR阿沁_飛兒樂團:「讓飛贏得一座金曲最佳女歌手,27給她一個該有的回報」】(乙證18),原告黃漢青與被告81更於金曲獎上愉快合影(乙證8)。足見原告黃漢青明知「2蒼穹(曲)」確為被告單獨創作,並對外表揚被告為音樂的3努力。

49.綜上,「蒼穹(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5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

6「河畔(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原告黃7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

81.原告主張「河畔(曲)」為原告黃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等語9,被告則辯稱係由其單獨創作等語,故兩造對於被告有創作10「河畔(曲)」一事並不爭執,所爭執者係原告黃漢青有無11共同參與創作乙情,本件應先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12舉證之責。

132.原告黃漢青雖提出甲證3中「河畔(曲)」音檔及101年314月3日將河畔歌曲Demo錄音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甲證615)為證。惟如前所述,創作者及製作群均可拿到Demo,而16被告主張其於同年5月1日與原告黃漢青所成立之「夢幻仙17境事務所」簽署「F.P.G合約備忘錄」,由被告付費請原告18黃漢青為其舉辦可發表個人創作之音樂演出規劃(乙證1119),其後原告黃漢青即為被告規畫舉辦「小天空系列巡迴演20出」,「神曲」及「河畔」均為演出歌單,被告並依約於同21年6月15日、9月18日匯款以履行付費約定(乙證12),22原告黃漢青因此取得「河畔(曲)」之Demo等語。且證人23崔香蘭(乙證16)證稱原告黃漢青於企劃時即清楚說明將演24出被告的個人創作,包含「神曲」、「河畔」等語(本院卷一25第227頁第1行至第228頁26行、第231頁第19行至第22632頁第8行),並提出相關電子郵件及新聞稿(乙證15、2277)為證;證人戴秀穎(乙證17)亦證稱原告黃漢青有為被91告策畫巡迴個人創作的系列演出,選曲就是被告的個人創作,2如「神曲」、「河畔」等,又原告黃漢青與被告討論要用被告3哪些個人創作曲目做為拍攝MV的歌曲,那時有「河畔」及「4花瘋」做為拍攝MV的歌曲,但這個MV不算正式的MV,而5是為了台北好丘的前製宣傳影片,有聽到原告黃漢青親口說「6河畔」這首歌是被告的創作等語(本院卷一第233頁第1行7至第234頁第20行、第235頁第21行至第236頁第11行

8、第237頁第13至20行),經核與被告所辯相符,至證人9戴秀穎並未於「河畔(曲)」創作時在場,但其證述親耳聽10聞原告黃漢青說出「河畔(曲)」為被告所創作乙事,並非11傳聞證據,原告此部分主張(本院卷一第500頁)容有誤會12。

133.「河畔(曲)」收錄於被告所發行之專輯「小太空」內,被14告因該張專輯入圍於107年6月23日頒獎之第29屆金曲獎15最佳國語女歌手獎,而原告黃漢青為該屆評審團之評審委員16,佐以原告黃漢青於微博的群組對話內容(乙證2、7、1817,相關對話內容如前第六8項所述)、以及原告黃漢青與18被告於金曲獎上合影等情(乙證8)。可證原告黃漢青明知19「河畔(曲)」確為被告單獨創作,並對外表揚被告為音樂20的努力。

214.綜上,「河畔(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22原告黃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

23「神曲(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原告黃24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

251.原告主張「神曲(曲)」為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26創作等語,被告則辯稱係由其單獨創作等語,故兩造對於被27告有創作「神曲(曲)」一事並不爭執,所爭執者係原告黃101漢青、陳建寧有無共同參與創作乙情,本件應先由原告就此2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32.原告黃漢青雖提出甲證3中「神曲(曲)」音檔為證,惟如4前所述,創作者及製作群均可拿到Demo,且被告於101年55月1日與原告黃漢青所成立之「夢幻仙境事務所」簽署「6F.P.G合約備忘錄」,由原告黃漢青為被告之個人創作規畫7舉辦「小天空系列巡迴演出」,「神曲」及「河畔」均為演8出歌單,已於前第六2項所述。此外,被告於101年6月923日在宜蘭賣捌所的小天空巡迴演出宜蘭場述及「神曲」10的創作始末過程,原告黃漢青當時亦在現場,此有乙證9、1110、10-1可證。

123.原告所舉證人郭偉聰(甲證7)固證稱「神曲(曲)」之母帶13大概是在2003年至04年間準備第1張專輯時在無限延伸公司14錄製,當時準備近20首歌曲,曲都是原、被告3人共同創作等15語(本院卷一第213頁第8行至第214頁第28行)。但其16亦稱: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神曲」之作詞者為何人,因作詞時17不在現場,其係準備歌曲、整理檔案(Demo帶)或前製過程時18,聽過這些歌曲,而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為準備第1張19專輯的歌曲,會約在無限延伸公司寫歌,故以其所知,即為他20們3人共同創作,但究竟哪些歌曲是共同創作,哪些是個別創21作,其不確定,也記不清楚等語(同卷第214頁第23至2822行、第217頁第1行至第218頁第8行)。故其證述不足以23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244.原告所舉證人林尚德(甲證8)雖證稱:第1張專輯大部分是25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所創作,就其印象所及,「神曲」26這首歌至少是被告與原告黃漢青一起創作,原告陳建寧有彈琴27等語(本院卷一第225頁第16至20行)。但其亦稱:其聽111到「神曲」時已有Demo,因其不在現場,故不知何人寫了哪一2句旋律、是否有人在住處先寫好旋律等語(同卷第225頁第231至23行)。故其證述亦無足為有利於原告之佐證。

45.綜上,「神曲(曲)」係由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5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

6原告無法證明係被告將「神曲(錄音著作)」以其藝名「Faye7飛」於「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上架:

8「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之「Faye飛」帳戶,係原告黃9漢青自行以被告名義所申請,並上傳一些被告個人創作Demo10,又被告曾為該帳號拼音錯誤(M、N)而與原告黃漢青發生11爭執,此有黃漢青於99年10月12日於FACEBOOK(臉書)12個人粉絲專頁上發文「想聽聽飛在F.I.R.以外的音樂好作品嗎13?只有在飛的streetvoice才聽得到喔……」(乙證13)及當14日將歌曲上傳至「StreetVoice街聲」之網頁截圖(乙證14)15可證,並經證人戴秀穎(乙證17)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23416頁第21行至第235頁第16頁、第236頁第28行至第237頁17第12行)。故被告辯稱將「神曲」上架至「StreetVoice街聲18」音樂平台者,實為原告黃漢青,並非被告等語,堪以採信。19綜上所述,「蒼穹(曲)」及「神曲(曲)」均為被告單獨創20作,原告無法證明係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21河畔(曲)」為被告單獨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原告黃漢青與22被告共同創作;原告無法證明係被告將「神曲(錄音著作)」23以其藝名「Faye飛」於「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上架24。故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5應將已上架至音樂平台之「蒼穹」、「河畔」、「神曲」歌曲26移除,並應給付原告各1,000,000元,即屬無據。

27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121,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即無必要逐一論駁。

2七、結論:

3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如訴之聲4明第1至3項,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就聲明第3項所為5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6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8法官蔡惠如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11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12判費。

13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14書記官謝金宏15附表1(證據編號對照表)證據編號所附造別證據名稱或內容頁碼(原始編號)卷宗原告甲證1「小太空」專輯影本19-21(原證一)甲證2「StreetVoice街聲」網頁23(原證二)甲證3系爭3首歌曲音檔25(原證三)本院甲證4「F.I.R.飛兒樂團同名專輯」卷一93-105(原證四)所有歌曲音樂平台之截圖甲證5原告等於2019年5月25日107(原證五)於北京舉辦知音者忘年會影片甲證6電子郵件影本109(原證六)甲證7證人郭偉聰109年6月23日000-00000證據編號所附造別證據名稱或內容頁碼(原始編號)卷宗之證述甲證8證人林尚德109年6月23日223-226之證述甲證9「StreetVoice街聲」網頁297-303(甲證七)截圖甲證10109年7月21日蘋果日報網403-407站報導甲證11黃漢青2013年4月13日電409子郵件影本甲證12郭偉聰作品411-418甲證13第22屆金曲獎頒獎典禮電視轉播影片尾工作人員介紹畫面419截圖甲證14MUST網站郭偉聰作品檢索421-429甲證15飛兒樂團專輯影本431-458甲證16林尚德2015年第52屆金馬459-461獎電影原創歌曲得獎報導影本甲證17「鏡周刊」2019年1月報導463-465影本及截圖甲證18「StreetVoice街聲」平台本院37之「著作權保護條款」卷二被告乙證1原告黃漢青微信對話訊息截圖本院51(被證)卷一乙證2原告黃漢青微博留言截圖53(被證2)乙證3原告黃漢青微博對話訊息截圖55(被證3)乙證4KKBOX網路頁面截圖乙紙57(被證4)乙證5光碟乙片(內含歌曲「聖堂之59(被證5)門」Demo)乙證6維基百科網路頁面資料4紙61-6814證據編號所附造別證據名稱或內容頁碼(原始編號)卷宗(被證6)乙證7原告黃漢青微博對話訊息截圖69(被證7)乙證8阿沁(即原告黃漢青)之微博71(被證8)發文截圖乙證9原告黃漢青微博及臉書發文截73(被證9)圖乙證10光碟乙片(內含小天空巡迴演75(被證10)出宜蘭場影片檔案)被告乙證10-1乙證10影片部分對話內容譯44-46,文512-513,329-331乙證11F.P.G.合約備忘錄乙份145乙證12被告詹雯婷之存摺封面及存摺147-153明細節本、存款憑條乙證13公證書影本(內含原告黃漢青155-171粉絲專頁發文內容)乙證14「StreetVoice」網頁截圖175乙紙乙證15證人崔香蘭109年6月23日庭提之email往來內容及新247-254本院聞稿卷一乙證16證人崔香蘭109年6月23日226-232之證述乙證17證人戴秀穎109年6月23日232-237之證述乙證18原告黃漢青微博對話訊息截圖339影本乙證19被告與證人崔香蘭電子郵件往341來影本乙證20唱片行網頁影本000-00000證據編號所附造別證據名稱或內容頁碼(原始編號)卷宗乙證21電子郵件截圖影本345乙證22錄影光碟347乙證23吳浩東樂曲分析報告及郵件影349本各乙份乙證24蘇通達樂曲分析報告正本355-365乙證25電子郵件截圖影本367乙證26錄影光碟347乙證27新聞報導影本369-381乙證2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493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乙證29金曲獎獎勵要點519-520乙證30第29屆金曲獎報名須知521-526乙證31109年10月3日中時新聞網527-528新聞報導123附表2(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4「蒼穹(曲)」部分:

5「蒼穹(曲)」究為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6抑或由被告單獨創作?7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就「蒼穹(曲)」之重製8權、散布權及姓名表示權?9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10告自音樂平台下架「蒼穹(曲)」?11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12請求被告賠償各500,000元?13「河畔(曲)」部分:

14「河畔(曲)」究為原告黃漢青與被告共同創作,抑或由被161告單獨創作?2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黃漢青就「河畔(曲)」之重製權、散布3權、姓名表示權?4原告黃漢青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告自音樂5平台下架「河畔(曲)」?6原告黃漢青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7賠償500,000元?8「神曲(曲)」部分:

9「神曲(曲)」究為原告黃漢青、陳建寧與被告共同創作,10抑或由被告單獨創作?11被告有無將「神曲(曲)」以其藝名「Faye飛」於「Street12Voice街聲」音樂平台上架?13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就「神曲(曲)」之重製14權、散布權、姓名表示權?15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16告自音樂平台下架「神曲(曲)」?17原告黃漢青、陳建寧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18請求被告賠償各500,000元?19「神曲(錄音著作)」部分:

20原告無限延伸公司是否就「神曲(錄音著作)」享有錄音著21作權?22被告有無將「神曲(錄音著作)」以其藝名「Faye飛」於23「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上架?24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無限延伸公司就「神曲(錄音著作)」重25製權、散布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倘被告將「神曲26(錄音著作)」上架至「StreetVoice街聲」音樂平台,是27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其他合理使用」規定?171原告無限延伸公司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告2自音樂平台下架「神曲(錄音著作)」?3原告無限延伸公司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4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5618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