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3上訴人魏鵬原456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7ionalTestingService)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8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9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10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11執行之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12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13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4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15,特此裁定。
16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8法官杜惠錦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1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2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24書記官林佳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