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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著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原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被 告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