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3原告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Education4Inc.)567法定代理人ALISAKEY8訴訟代理人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法定代理人蔡9仁惠)1011複代理人李傑儀律師12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1415兼法定代理人廖本昌16共同17訴訟代理人朱逸群律師1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19下:
20主文21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個月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22任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法定代理人蔡仁惠)為本23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24理由25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26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27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11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2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3段、第7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又當事人為法人,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係訴訟成立之要5件,此項要件有無欠缺如有疑義,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6應依職權調查之,而當事人在外國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7委任書,係屬私文書,倘他造當事人爭執其真正,應經我國8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9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抗字第607號、109年度台抗字10第89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11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係由李傑儀律師於起訴狀蓋章提起訴12訟,並提出原告授權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Tai13wanBookPublisherAssociation,下稱TBPA)得在我國提起民
14、刑事訴訟之授權書影本2份,其上有0000000於西15元2011年11月9日簽署之記載,以及TBPA於民國109年416月8日委任李傑儀律師之民事委任狀正本為證,有起訴狀、17委任書狀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35頁),經本18院核閱確認上開委任書狀原本與卷附影本無誤(本院卷第51906頁)。前開起訴狀雖記載李傑儀律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20本院卷第11頁),然由上開委任書狀之記載可知,原告委21任之訴訟代理人實為TBPA,李傑儀律師僅係TBPA之複代理22人,先予敘明。又查,上開由0000000於2011年1123月9日簽署之授權書,固經我國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於101年1月12日認證(本院卷第28頁、第32頁),但25被告等抗辯該授權書簽署日期已有相當時日、原告之法定代26理人是否仍未變更不明云云,而爭執TBPA、李傑儀律師之代27理權限(本院卷第207頁、第475頁、第477頁、第505頁21至第506頁、本院卷第271頁、第273頁);嗣原告之複代2理人李傑儀律師於109年11月23日提出原告授權予AlisaKe3y(職稱:SeniorCounsel高級法律顧問)及/或其指定之人得4代表原告提起刑事或民事告訴、自訴等行為之授權書影本15紙,其上有AlisaKey於2020年11月19日簽署之記載(本院6卷第334頁),並稱係原告最新授權文件,其正本資料尚7在進行公證程序等語(本院卷第301頁)。經比對原告所8提上開2份授權書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前後不一,則本9件起訴狀是否經原告合法委任TBPA,再由TBPA委任複代理10人李傑儀律師提起,即有不明,本件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11且被告等就其代理權限既有爭執(本院卷第395頁、第49312頁至第494頁),原告自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原告確13已委任TBPA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到院,以明瞭14本件是否經合法代理起訴。爰定期命原告補正經認證之委任15狀,逾期即難謂經合法委任,應駁回其訴。
16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17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18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19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20項但書之規定。是本件原告補正提出之委任書狀,應表明是21否包含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22特別代理權。
23四、末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24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25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26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27。又按最高法院於64年7月8日作成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31總會議決定(三)決議為「法人或其他機關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2時,得逕列該受委任之法人或機關之代表人即自然人為訴訟3代理人」。依最高法院此決議見解,認原告仍得委任TBPA4為訴訟代理人,並以TBPA代表人直接列為訴訟代理人,並5得委任律師為複代理人,是原告相關書狀之當事人欄位應載6明代理關係,併此敘明。
7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8裁定如主文。
9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1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1法官杜惠錦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3本裁定不得抗告。
14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15書記官林佳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