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健仁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柏壵律師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萊梅玲黃俐瑜被 上訴 人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銀德被 上訴 人 盧姮均
孫漢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詩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防止侵害(勞動)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