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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健仁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柏壵律師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萊梅玲黃俐瑜被 上訴 人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銀德被 上訴 人 盧姮均

孫漢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詩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防止侵害(勞動)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