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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原 告 祥翊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景筠律師林柏辰律師被 告 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曾偉宏被 告 吳佩文

郭建源黃立群何俊德任忠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 人 許皓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