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3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456法定代理人劉德音7代理人馮博生律師8張涵瑜律師9沈宗原律師10聲請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2法定代理人鄭石治131415相對人洪聖濠律師16謝深豐1718黃仕翰律師19黃昱維律師20李增胤律師21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22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23主文24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25律師就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9年度民26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在民國109年1027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附件3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如11附表所示),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訴訟以外2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3理由4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公5司)與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智公司)間專利6侵權民事訴訟,現由鈞院審理中(即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7號),鈞院函詢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8稱台積電公司)提出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等資料,其內容9涉及聲請人華懋公司製造VOC設備之關鍵技術及聲請人台積10電公司就VOC設備系統之採購施作模式、供應商之工程規劃
11、執行及管理、驗收測試方式、交機與驗收時程等重要機密12資訊,應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必要,前經鈞院以109年13度民秘聲字第34號裁定對傑智公司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賴14安國律師、楊啓元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聲請人華15懋公司就上開台積電公司提出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等資料16與台積電公司簽有保密合約,而知悉持有上開資訊,並負有17保密義務,爰併聲請對華懋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即18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19增胤律師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20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21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22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23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24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25,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26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27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21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2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3、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4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5,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6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7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8有明文。
9三、經查,聲請人華懋公司與傑智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10爭議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審理中,聲11請人台積電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12附件3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共5份(如附表所示,本院13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限制閱覽卷第49頁至第166頁),14其內容涉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就VOC設備系統之運轉效能、15設備品質及安全機制等屬半導體製造廢氣處理防制設備之重16要機密資訊,並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前經本院認為17如附表所示資料已釋明係營業秘密,並對傑智公司訴訟代理18人與複代理人賴安國律師、楊啓元律師核發109年度民秘聲19字第34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且華懋公司與傑智公司對上開20證據資料已釋明為營業秘密均不爭執(本院109年度民專訴21字第32號卷第585頁、第591頁)。茲聲請人華懋公司陳22報如附表所示資料涉及聲請人華懋公司製造VOC設備之關鍵23技術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前開VOC設備之重要機密事項,因24與聲請人台積電公司簽有保密合約(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25頁),而知悉持有上開資訊並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華懋26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即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31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律師至本件聲請秘密保持2命令時止,均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3或持有附表所示資料之內容,則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如經開4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應有妨害聲請人台積電公司、5華懋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6或使用之必要。基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華懋公司對相對7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8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9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2法官杜惠錦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抗告。
15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16書記官林佳蘋17附註:
18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19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20明。
21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2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3第35條24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5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6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1第36條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6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7及於行為人。
89附表:
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列表附件廠區文件名稱頁碼編號FAB15PHASE-7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49
3.115P7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75頁FAB18PHASE-1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77
3.218P1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99頁FAB18PHASE-3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10
3.318P3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1頁至第122頁FAB18PHASE-4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12
3.418P4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3頁至第144頁RDFABPHASE-1AirAbatementSyste限制閱覽卷第14
3.5RDR1m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5頁至第166頁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