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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民秘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代 理 人 鍾薰嫺律師複 代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

陳嫈恬律師相 對 人 陳俊賢

梁振升李昌遠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俊賢、梁振升、李昌遠、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下稱本案訴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訴訟資料中,如附表所示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含有聲請人即原告光學檢測設備研發製程以及產品規格、成本等重要營業秘密資訊,為避免系爭資料經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等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及本件聲請之主張,系爭資料為聲請人重要製程技術及經營資訊,已採取保密措施,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而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而相對人亦表示為加速本案之審理,同意本院依聲請人所請,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本院卷第37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 號 │ 證 物 編 號 及 名 稱 │├───┼─────────────────────┤│ 1 │甲證14 ││ │李昌遠2016年6 月14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 │├───┼─────────────────────┤│ 2 │甲證16 ││ │甲證16-1 ││ │甲證16-2 ││ │李昌遠2016年8 月8 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 │├───┼─────────────────────┤│ 3 │甲證17 ││ │李昌遠2016年8 月7 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 │├───┼─────────────────────┤│ 4 │甲證19 ││ │李昌遠2016年7 月19日電子郵件及其附件 │├───┼─────────────────────┤│ 5 │甲證20 ││ │李昌遠2016年9 月29日電子郵件 │├───┼─────────────────────┤│ 6 │甲證23 ││ │「00-0000(00000000)」檔案 │├───┼─────────────────────┤│ 7 │甲證24 ││ │「00-0000(00000000)」檔案 │├───┼─────────────────────┤│ 8 │甲證26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_00_0000_00_00 000)」檔案 │├───┼─────────────────────┤│ 9 │甲證27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案 │├───┼─────────────────────┤│ 10 │甲證29 ││ │「automation」檔案 │└───┴─────────────────────┘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