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李彥群律師相 對 人 宋健民代 理 人 張澤平律師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另關於假處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8條之4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語,經核並無違誤,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