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5號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李彥群律師相 對 人 宋健民代 理 人 張澤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侵害其專利權之管理、處分權利為由,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茲因雙方就上開假處分及本案事件已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