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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商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寬良上 訴 人 廖國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航通運有限公司、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長好通運有限公司及薪航通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