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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黃廷彰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朱世仁專利師被 上訴 人 桃園市信鴿協會大北區聯誼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傳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湯詠煊律師邱于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為我國發明第I383330 號「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系統及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2年1 月21日起至118年1月6日止(原審卷第39-69頁),被上訴人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設有管理人,並對外舉辦比賽、收取費用、提供獎賞等,其未經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於109年4月舉辦之春季賽鴿資格賽中,使用向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購買其所有之00000000鴿神電子鴿鐘(下稱系爭鴿鐘)驗證方法(下稱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4之文義範圍,而構成文義侵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鴿鐘產品。

二、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要件9B為「…每一識別元件(20)都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該等身份編碼都不相同,該等唯一序碼也都不相同;…」。而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2行以下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說明:「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該唯一序碼的字串可為阿拉伯數字、英文字元,或前兩者的組合,加密方式可在(唯一序碼的)字串前、字串後或字串前後加入密碼」,可知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的字串係一客體,而對唯一序碼的字串進行「加密」乃係對該客體所為的一個附加措施,亦即,唯一序碼有其本身的字串,而所述的「加密」乃係對該字串附加密碼,該密碼非屬唯一序碼本身的字串。

原判決係將系爭專利之「加密」方式誤解為亦為不可刪修。惟實際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要件中「不可刪修」係針對「唯一序碼」而言,「加密」措施本身並無不可刪修之限制。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3行固以「在出廠前分別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作為其實施例之說明,然而在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則無任何關於「出廠前」之界定文字。原判決所謂「系爭專利的唯一序碼必須是字串與密碼的組合,且該組合是出廠後不可刪修的」云云,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解釋乃增加申請範圍所無之限制,亦屬有誤。

三、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之不可變動的前8碼對應系爭專利的不可刪修的唯一序碼;而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末2碼之亂數並未公開(屬於密碼),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之對唯一序碼之「加密」手段,以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之「加密方式可字串前、字串後或字串前後加入密碼」之技術特徵,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實該當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的「不可刪修」以及「加密」的技術特徵。系爭方法確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4之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並應銷毀所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應有理由。

貳、被上訴人答辯:

一、系爭鴿鐘就該晶片之基本功能外,並未附加其他功能或設計,也不需要經過加解密,此點與系爭專利不同。系爭專利號稱其為「多重」驗證系統,其應用於晶片之暫存記憶體增設「唯一序碼」、「參賽密碼」此二欄位,而此二欄位均須經加解密來驗證鴿隻身分,且須透過「驗證主機」來執行,此點與系爭鴿鐘完全不同。再者,系爭鴿鐘之「電子環號」並非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系爭專利範圍第9項描述此「唯一序碼」是經過「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惟系爭鴿鐘使用原廠晶片,「電子環號」是每次集鴿都可變「亂數」(「電子環號」共10碼,包括2碼不呈現的「亂數」)。「電子環號」是用流水序號來編碼,但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需加密儲存於晶片,集鴿時再讀出解密來驗證有效鴿。

二、依乙證9資訊科技領域專業對「加密」一詞的認定(原審卷第471-479頁),及系爭專利範圍第1項第6至8行記載可知,請求項9「唯一序碼」所稱「加密」,須藉助加密與解碼程式。而系爭方法係電子環號為公開資訊不可能加密,但只呈現前八碼,後二碼亂數不呈現,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加密與解密程式有別。

三、依證人邱○○於109年11月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之證述可知,系爭鴿鐘使用原廠晶片,「電子環號」是用流水序號來編碼,且每次集鴿都可變「亂數」,但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需加密儲存於晶片,集鴿時再讀出解密來驗證有效鴿。系爭鴿鐘所使用之「亂數」功能,係每次比賽集鴿時會隨機變動一組碼,是依據原廠晶片之功能運用。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和「參賽密碼」需要經過加解密處裡,然而電子環號10碼(含最後二碼亂數),不需經過加解密,兩者形成方式並不同。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使用之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4之文義範圍,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訴請防止及排除侵害,並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即屬無據。

參、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上訴人發明第I383330 號「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系統及方法」專利之產品。⒊被上訴人已使用侵害發明第I383330 號「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系統及方法」專利之00000000鴿神電子鴿鐘產品,應銷毀之。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3頁)

一、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有效期間自102年1月21日至118年1月6日。

二、被上訴人確實有使用系爭鴿鐘作為其舉辦比賽驗證賽鴿身分之系爭方法。

三、被上訴人所使用之系爭鴿鐘為向訴外人○○公司所購買。

四、上訴人所提甲證1至16等證物形式之真正。

伍、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3-194頁)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謂的「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之解釋為何?

二、被上訴人所使用之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4之文義範圍?

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有無理由?

四、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銷毀所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有無理由?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提供一種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系統及方法,包含多數連結在不同賽鴿上的識別元件、多數讀取裝置,及一驗證主機。該等識別元件分別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唯一序碼。比賽報名時,該驗證主機讀取並登錄每一賽鴿之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成為多數筆鴿籍資料,並將該等鴿籍資料輸入對應的讀取裝置內。比賽報到時,每一賽鴿所穿戴的識別元件會經由該驗證主機讀取、解讀、驗證與該鴿籍資料是否相符,只有驗證為真的賽鴿核准參賽,並對該賽鴿的識別元件輸入一參賽密碼,同時將該參賽密碼加入對應的讀取裝置中,以提供賽鴿返巢時的再次驗證。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於:由於所採用的該等識別元件中,該等唯一序碼經過加密,且只有該驗證主機才能讀取,因此能避免該等識別元件中的所有資訊遭到解讀及複製的情形,進而就能防範比賽時從中舞弊,充分達到提升比賽公正性的使用功效(摘錄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9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方法侵害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10、14,構成文義侵權。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9:

一種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方法,包含下列步驟:(A)製備多數識別元件及多數讀取裝置,該等識別元件是連結在不同賽鴿上,並依據不同賽鴿飼主劃分成多數群組,該等讀取裝置是分別隸屬於不同飼主,且分別對應該等群組,每一識別元件都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該等身份編碼都不相同,該等唯一序碼也都不相同;(B)比賽報名時,使用一驗證主機讀取並登錄每一飼主的每一賽鴿之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成為多數筆鴿籍資料,並將該等鴿籍資料輸入對應的讀取裝置內;(C)比賽報到時,集中賽鴿,使用該驗證主機讀出、解讀每一賽鴿所穿戴的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及(D)該驗證主機驗證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與該鴿籍資料是否相符,該驗證主機只針對識別元件中驗證為真的賽鴿核准參賽。

請求項10: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方法,其中,該步驟(D)還針對驗證不為真的識別元件發出一提示信號。

請求項14: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方法,其中,該唯一序碼的字串可為阿拉伯數字、英文字元,或前兩者的組合,加密方式可在字串前、字串後或字串前後加入密碼。

二、系爭方法技術說明:上訴人主張系爭方法如甲證15「桃園市○○○○○○區聯誼會舉辦比賽驗證賽鴿身分方法流程表」所載,被上訴人對甲證15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見原審卷252頁),且自承其舉辦比賽之賽鴿方法流程如甲證15(僅不同意上訴人將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亂數、UID碼,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唯一序碼、參賽密碼、身份編碼,見原審卷第271頁)。玆依甲證15之圖片說明系爭方法流程如下(如附圖二):

㈠甲證15圖1(a)、1(b)所示,比賽前(通常為報名時),各鴿舍擬參賽之賽鴿選手配戴主辦比賽鴿會所配發之電子腳環。

㈡甲證15圖1(c),比賽當天報到(即集鴿)時,使用鴿會之驗證主機來識別各鴿舍參賽賽鴿選手。

㈢甲證15圖3(d),由鴿會所配發之讀取裝置(即鴿鐘及感應板)

來識別、記錄到達終點(即所屬鴿舍感應板感應到各返巢賽鴿選手之時間點)之參賽賽鴿選手身分編碼等資料及返巢時間。

㈣甲證15圖4(c),鴿會之驗證主機顯示自各鴿舍之讀取裝置接

收並排名次後之各參賽賽鴿選手電子腳環所存資料及返巢時間等。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㈠系爭專利請求項9「每一識別元件都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

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之解釋為何?系爭專利請求項9記載「一種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方法,包含下列步驟:(A)製備多數識別元件及多數讀取裝置,該等識別元件是連結在不同賽鴿上,…,每一識別元件都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B)比賽報名時,使用一驗證主機讀取並登錄每一飼主的每一賽鴿之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成為多數筆鴿籍資料,…;(C)比賽報到時,集中賽鴿,使用該驗證主機讀出、解讀每一賽鴿所穿戴的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及(D)該驗證主機驗證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與該鴿籍資料是否相符,該驗證主機只針對識別元件中驗證為真的賽鴿核准參賽」之技術特徵。由請求項9文義脈絡分析可知,所述「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之預存於所製備識別元件之時間點在步驟(A),故係在步驟(B)「比賽報名時」、步驟(C)「比賽報到時」及步驟(D)「驗證主機驗證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與該鴿籍資料是否相符」之前,顯見於步驟(A)時即將唯一序碼加密,然後預存於識別元件中不得予以刪修,以供報名時讀取並登錄、報到時讀出並解讀及驗證主機驗證時使用,且請求項9中未見任何關於「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於步驟(A)之後的各階段有「(可)刪修」、「(再)加密」等記載,顯見其屬性「有加密」及「加密後之唯一序碼於預存後不可刪修」係經生成後至預存於識別元件時完成即已確定,在後續之報名、報到及驗證各階段,唯一序碼並無可再予刪修或加密等步驟。

㈡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分析「唯一序碼」之屬性: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目前賽鴿飼養時都會

在一鴿環上裝設一識別元件,內存有一身份編碼,…比賽報到時,主辦單位會集中所有賽鴿(即業界俗稱『集鴿』),以該驗證主機對通過身份編碼驗證之賽鴿的識別元件再加入一參賽密碼,…由於該身份編碼與該參賽密碼都是可以新增、刪除、修改的暫存資料,並可經由讀取裝置讀取,因此還是有舞弊的可能,…造成比賽不公正的缺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頁)。

⒉〔實施方式〕記載:「在出廠前分別預存有一身份編碼(ID C

ode, Identification Code)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USN, Unique Serial Number),該唯一序碼的字串可為阿拉伯數字、英文字元,或前兩者的組合,加密方式可在字串前、字串後或字串前後加入密碼。…該唯一序碼是儲存於該唯讀記憶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7頁)、「(A)賽前程序:…先製備多數識別元件20…唯讀記憶體21預存有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該暫存記憶體22預存有一身份編碼…(B)比賽報名程序…(C)比賽程序:驗證主機40只針對識別元件20中驗證為真的賽鴿核准參賽,同時經由該驗證主機輸入一參賽密碼到驗證為真的識別元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由於識別元件中的唯一序碼不可刪修、經過加密,且只有該驗證主機才能讀取並解碼,因此能避免識別元件中所有資訊遭到解讀及複製的情形,當有舞弊飼主…因為與預先登錄的唯一序碼絕對不同,第一次驗證就無法通過」(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10頁)。

⒊由上述〔先前技術〕及〔實施方式〕之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

利之發明目的,係在先前技術之「身份編碼」以外,再預存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至識別元件中,以改善先前技術之「身份編碼」係可新增、刪除、修改,另比賽報到時始生成、非預存之「參賽密碼」,同樣可能遭竄改,而有舞弊之可能。且由上述實施方式內容可知,身份編碼與唯一序碼既係於賽前生成且預存於識別元件中直到比賽報名時、比賽報到時分別供讀取、登錄、驗證,唯一序碼在加密、預存完成後,屬性上即為儲存於記憶體中之靜態資訊,其於賽前階段已完成之「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此一限制條件,甚為明確。且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未見唯一序碼於製備於識別元件之後可再刪修、再次加密等操作之記載,是以,系爭專利主要係藉由於製備識別元件時將唯一序碼加密後預存至識別元件中且限定為不可刪修此一技術手段,以解決先前技術之問題,且所述「唯一序碼」具有於製備識別元件時加密、預存完成後即不可刪修之屬性。

㈢綜上所述,請求項9雖未明確記載「加密」方式,然依申請專

利範圍文義、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內容,可認「唯一序碼」之屬性具有預存前已加密及預存後不可刪修之特性,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應解釋為:「每一識別元件都預存有一經過加密之唯一序碼,且加密後預存之唯一序碼不可刪修」。

四、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權?㈠系爭專利請求項9可拆解為9A至9E共5個要件:

9A:一種賽鴿身份的多重驗證方法,包含下列步驟:(A) 製備多數識別元件及多數讀取裝置,該等識別元件是連結在不同賽鴿上,並依據不同賽鴿飼主劃分成多數群組,該等讀取裝置是分別隸屬於不同飼主,且分別對應該等群組。

9B:每一識別元件都預存有一身份編碼,及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

9C:(B)比賽報名時,使用一驗證主機讀取並登錄每一飼主的每一賽鴿之識別元件的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成為多數筆鴿籍資料,並將該等鴿籍資料輸入對應的讀取裝置內。

9D:(C)比賽報到時,集中賽鴿,使用該驗證主機讀出、解讀每一賽鴿所穿戴的識別元件。

9E:(D)該驗證主機驗證身份編碼及唯一序碼與該鴿籍資料是否相符,該驗證主機只針對識別元件中驗證為真的賽鴿核准參賽。

㈡系爭方法欠缺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9B、9C、9E,未落入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⒈技術特徵9A:由附圖二之1(a)至1(c)照片可見,每隻賽鴿

都配戴電子腳環(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識別元件),驗證賽鴿身分時係讀取賽鴿腳上電子腳環的資料,每隻賽鴿配戴的電子腳環隸屬於不同飼主,且分別對應不同群組,故系爭方法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技術特徵。

⒉技術特徵9B:

①由系爭方法對應之甲證15之圖2(b)照片、甲證8系爭鴿鐘

說明書第27頁(原審卷第105頁)可知,系爭方法使用的電子腳環具有如甲證11、乙證3所示之NXP HITAGS晶片,所述晶片具有記憶體儲存區page0供晶片出廠時儲存每一晶片唯一的UID碼,因此系爭方法可因UID碼之唯讀、惟一性而取之作為辨識賽鴿身分之用,而能比對至系爭專利要件9B之「身份編碼」技術特徵。

②惟查,上述晶片儲存區page4、5於晶片出廠時所儲存10

碼電子環號,雖其組成或外觀上可概分為包含前8碼(例如原審卷第105頁之「10064E22」)及具有亂數形式之後2碼(例如「AA」)而構成共10碼之電子環號(即原審卷第105頁之「10064E22-AA」),然依據證人邱OO即OO公司副董事長兼工程師於原審到庭證稱:「原告所謂的身分編碼也就是我們的電子環號固定放在PAGE4跟5,PAGE5的DATA2、3是可以容許讀寫,這就是為什麼每次集鴿可以變亂數的原因,這是晶片本身提供的功能,所以我們公司提供的就是PAGE4跟5的電子環號。…系爭專利的唯一序碼是需經過解密來驗證身分,但我們的電子環號不用加密,因為有帶亂數…。(見原審卷第430頁)。

電子環號放在PAGE4、5是一次丟10碼下去,電子環號寫碼就是一定要10碼,我們出廠初始就是10碼,掛到鴿子腳上比賽集鴿、驗鴿時就將這10碼的後2碼變成另外一組亂數(見原審卷第434頁)。由證人邱OO上開證述,可知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無論係以整體10碼或前8碼據以比對至系爭專利要件9B之「唯一序碼」技術特徵時,其於出廠時或報名階段前,均屬不需加密而直接被預存於電子腳環中之靜態資訊,直至報到(集鴿)時可以其他亂數號碼取代或變更後兩碼而成為一組新的電子環號,則該電子環號具有於識別元件製備階段不需加密且可刪修之屬性,與系爭專利於識別元件製備階段生成與儲存之靜態資訊「唯一序碼」所具有之「經過加密」、「不可刪修」之屬性不同,因此系爭方法使用之電子環號與上訴人所主張請求項9B之「一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技術特徵顯有不同,不構成文義讀取。

⒊技術特徵9C及9E:

9C及9E之技術特徵均包含「唯一序碼」,由於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與系爭專利9B技術特徵「唯一序碼」不同,已如前述,因此系爭方法亦不符合系爭專利9C及9E之技術特徵,不構成文義讀取。

⒋技術特徵9D:

由甲證15之圖2(a)、2(b)照片可見,比賽報到時會先集鴿,並使用驗證主機讀取賽鴿之電子腳環儲存的鴿籍資料,故系爭方法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D技術特徵。

⒌綜上,由於系爭方法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9B

、9C、9E,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⒍上訴人雖主張,原判決認為:「系爭專利的唯一序碼必須

是字串與密碼的組合,且該組合是出廠後不可刪修的」,將系爭專利之「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限定在出廠前即須完成不可刪修且加密之技術手段,更將系爭專利所謂「加密」產生之密碼限制為不可刪修,乃增加系爭專利請求項9申請專利範圍所無之限制云云。惟查,依請求項9之文義、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應認「唯一序碼」具有預存前已加密及預存後不可刪修之特性,故「唯一序碼」之「加密」、「不可刪修」及「預存」皆是於比賽報名前之識別元件製備階段所進行、完成,原判決關於「不可刪修且經過加密的唯一序碼」限定在出廠前即完成不可刪修且加密,係基於請求項9之文義及說明書之記載所為之解釋,而「加密」產生之密碼無論係指增加於唯一序碼字串前後之內容或與唯一序碼字串組合而成之內容,均係與唯一序碼一起預存後不可刪修,始符合系爭發明所欲達成之不可遭人增刪舞弊之多重驗證機制之發明目的,且此界定並未增加請求項9所無之限制,故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⒎上訴人又主張,系爭方法電子環號前8碼對應於唯一序碼,

且係不可刪修,電子環號末2碼之亂數對應唯一序碼之「加密」手段云云。惟查,系爭方法之10碼電子環號雖具有前8碼加上後2碼亂數之組成外觀,惟依證人邱○○於原審之證述:「我們的電子環號不用加密」(見原審卷第430頁)、「電子環號放在PAGE 4、5是一次丟10碼下去…出廠初始值就是10碼,掛到鴿子腳上比賽集鴿、驗鴿時就將這10碼的後2碼變成另外一組亂數」(見原審卷第434頁),可知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於出廠時或報名階段前均不需加密、末2碼僅為符合後續報到(集鴿)時生成另一組有密碼功能的新電子環號之規格特性而隨機產生,末2碼並非基於製備已加密驗證用碼之目的,而與前8碼一起預存於電子腳環中成為具有初始化數值之靜態資訊,是以,系爭方法之電子環號之前8碼雖係不可刪修,惟其不需加密之屬性使其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述唯一序碼,而上訴人所述電子環號末2碼之亂數並未公開(屬於密碼)而對應於「加密」手段,亦與識別元件製備階段對唯一序碼之加密目的及發明目的不符,故上訴人之上開主張,亦不可採。

五、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14之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權?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14均係依附於請求項9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9所有之技術特徵,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因此系爭方法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14之文義範圍。

六、綜上所述,系爭方法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4,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鴿鐘產品,為無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已勿庸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