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複 代理 人 施志寬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 人 伍涵筠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陳佩貞律師輔 佐 人 黃仁浩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蔡金保夏志雄林建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黃耀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勞動)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