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沈宗原律師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