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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專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原 告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CLAUDE法定代理人 Francois-Xavier de BEAUFORT ,IPD Director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施汝憬律師鍾京洲律師被 告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津 公洋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王惟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1-07-22